Page 34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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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 以使相對人相       信 有 代 理權之     情事  。在  實 際 操 作中,如      果 具 備主   觀 要件,
                        本人就   必須   承 擔 票據   責 任;如    果 只具  備 客 觀 要件,則本人可以無權             代 理為
                        理由對   ( 直接  ) 相對人提出     抗辯  ,但不得以此理由對           抗 善  意的  第 三票據    取 得
                        人。表見     代 理成立時,持票人既可以向本人                 主張  權利,    更 可依法向無權       代

                        理人  主張  權利。



                        三、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與特徵

                          1.   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分類


                            票據權利,又稱「票據上的權利」或「票據上的債權」。《票據法》
                        第  4  條第  4  款的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
                        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據此,可將票據權利作以下分
                        類。

                            (1)   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權。付款請求權是指對匯票的承兌
                               票據權利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
                               人、本票的出票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等付款人提示票據,行使請求

                               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不                        獲付款或匯票不        獲承
                               兌或其他法定        原因  發生時,向其前        手請求    償還票據金額及損失的權
                               利。被追索人在         清償  後可對另     外的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此時稱為                 再
                               追索權。

                            (2)   主票據權利、    副票據權利和       輔助   票據權利
                               付款請求權是        主票據權利,追索權          因具有    次要性及    附條件性而被稱
                               為副票據權利。此          外,還有     輔助  上述票據權而與支付票據金額的目
                               的直接有關的權利,如            參加付款人的權利,           參加承兌人的權利等。

                               中國的票據法       未規定    輔助  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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