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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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以使相對人相 信 有 代 理權之 情事 。在 實 際 操 作中,如 果 具 備主 觀 要件,
本人就 必須 承 擔 票據 責 任;如 果 只具 備 客 觀 要件,則本人可以無權 代 理為
理由對 ( 直接 ) 相對人提出 抗辯 ,但不得以此理由對 抗 善 意的 第 三票據 取 得
人。表見 代 理成立時,持票人既可以向本人 主張 權利, 更 可依法向無權 代
理人 主張 權利。
三、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與特徵
1. 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分類
票據權利,又稱「票據上的權利」或「票據上的債權」。《票據法》
第 4 條第 4 款的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
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據此,可將票據權利作以下分
類。
(1) 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權。付款請求權是指對匯票的承兌
票據權利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
人、本票的出票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等付款人提示票據,行使請求
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不 獲付款或匯票不 獲承
兌或其他法定 原因 發生時,向其前 手請求 償還票據金額及損失的權
利。被追索人在 清償 後可對另 外的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此時稱為 再
追索權。
(2) 主票據權利、 副票據權利和 輔助 票據權利
付款請求權是 主票據權利,追索權 因具有 次要性及 附條件性而被稱
為副票據權利。此 外,還有 輔助 上述票據權而與支付票據金額的目
的直接有關的權利,如 參加付款人的權利, 參加承兌人的權利等。
中國的票據法 未規定 輔助 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