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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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35
付款人 僅須 支付票據金額即可,股票 給 付之記載不產 生 票據效
力,這些只 能由民法規 範來調整。
不得記載 事項 ,又稱 禁 止 記載 事項 ,以記載後效 果 不同,又可分
為記載本身無效 事項 和記載使票據無效 事項 。記載本身無效的 事
項 ,也稱記載無 益事項 ,這類記載 事項 不產 生 票據法上的效 力 ,
也不產 生其他法律效 力。《票據法》 第 91 條規定,支票 限於見票
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若 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則該記載
無效,但票據本身仍然有效。記載使票據無效的 事項 ,也稱有 害
記載
票出票人記載「 事項 ,是指行為人一經記載將使整個票據無效的 貨 到 驗 收合格 後付款」。《票據法》 事項 22 ,如匯 條規
第
定, 凡在匯票上記載 附條件支付委託的,匯票無效。
(3) 簽章: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簽 章是票據應記載 事項 之一,同時也
是票據行為人承 擔 票據 責 任的 必 要表示方法。 因 此,《票據法》
有關條 文 也對此作了規定,前面已有論述,在此 略 過。而在《票
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17 條亦有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不符合
票據法和本 辦 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
票據上的簽 章 不 符合 票據法和本 辦 法規定的,其簽 章 無效,但是
不影響 票據上其他簽 章的效 力。在《支付 結算辦 法》 第23 條、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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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類
似規定
(4) 交付: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票據交付 給相對持有人。票據
是提示證券和 占 有證券,無論是出票,還是背書、承兌、保證等
均須 交付到相對人 手 中, 才算 完 成票據行為,相對人 才能 據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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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簽章 嚴格 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
問題的規定》第 41 條重 申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不 符合票據法以及 下述 規定的,
該簽章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 力。但在另一 方面又不得不承認在某些可能 情況下 ,即使簽錯
了章,簽章人仍應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
的規定》第 42 條: 該承擔票據 責任 ,例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 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
加蓋 規定的 專用章 而加蓋該 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 加蓋 與該單位 在銀行 預
留簽章一致的 財務專用章 而加蓋該 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 擔票據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