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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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背書和交付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法律上對背書的 次數 不作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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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 諾 負 擔 票據債務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
承兌是匯票獨有的 附 屬票據行為,但並 非 所有的匯票 都必須 承兌,只有 遠
期匯票 才需承兌,《票據法》 第 40 條第 3 款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
示承兌; (2)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以承 諾負擔票據金額支付義務為內容的票據
行為,匯票的付款人並不 因 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而自 動 、當然地成為票據債
務人,相
務的承兌人; 反 ,匯票只有經過付款人的承兌,付款人 (3) 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付款人對匯票 才正 式成為 予以承兌時 負 擔 票據債 必須
在匯票 正面上記載法定的 事項 ,《票據法》 第 42 條第 1 款規定,付款人承
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 正 面記載「承兌」 字樣 和承兌日期並簽 章 ,見票後
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如 果 付款人 口頭 上或以票
據外的書面形式表示承兌,則不發 生承兌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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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承兌
4.
參 加承兌是指當匯票無法 獲 得承兌;或付款人、承兌人 因 死亡 、 逃 避
或其他 原因 無法向持票人作承兌提示;或付款人、承兌人被 宣 告 破 產時,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由
為了
係,承 防止 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它有以下特徵: 第 三人以 參 加承兌人的身分加 入 票據關 附屬
參加承兌是匯票獨有的
(1)
票據行為; (2) 參加承兌人是 預備付款人或 第三人,出票人或背書人 均可在
付款人之 外 記載一人為 預 備 付款人,以 便替代 付款人為承兌人或付款人;
(3) 參加承兌人是票據從債務人,只有當 原付款人不 能或拒絕付款時 才負 擔
支付義務; (4) 參加承兌 必須 是書面行為,由 參加承兌人於匯票上作出意 思
1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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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中 沒有參 加制度 ,本票中 只有參 加付款,參 加制度曾 在票據 制度 中發 揮過很大的 擔保
作用,但現 今已較少 人使用日益失 去其 重要性,中國《票據法》對此 也未做規定,相對 台
灣票據法第 53 條仍有參 加承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