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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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背書和交付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法律上對背書的                            次數  不作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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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             諾 負 擔 票據債務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

                        承兌是匯票獨有的         附 屬票據行為,但並          非 所有的匯票       都必須   承兌,只有      遠
                        期匯票   才需承兌,《票據法》            第  40  條第  3  款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
                        示承兌;    (2)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以承          諾負擔票據金額支付義務為內容的票據
                        行為,匯票的付款人並不             因 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而自            動 、當然地成為票據債

                        務人,相
                        務的承兌人;   反 ,匯票只有經過付款人的承兌,付款人 (3)   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付款人對匯票  才正  式成為  予以承兌時  負 擔 票據債 必須
                        在匯票   正面上記載法定的         事項   ,《票據法》       第  42  條第  1  款規定,付款人承

                        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            正 面記載「承兌」         字樣  和承兌日期並簽         章 ,見票後
                        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如                          果 付款人    口頭   上或以票
                        據外的書面形式表示承兌,則不發                 生承兌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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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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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加承兌是指當匯票無法            獲 得承兌;或付款人、承兌人               因 死亡   、 逃 避
                        或其他   原因   無法向持票人作承兌提示;或付款人、承兌人被                         宣 告 破 產時,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由
                        為了
                        係,承  防止 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它有以下特徵:  第  三人以  參  加承兌人的身分加        入  票據關 附屬
                                                                    參加承兌是匯票獨有的
                                                                 (1)
                        票據行為;      (2)   參加承兌人是    預備付款人或       第三人,出票人或背書人             均可在
                        付款人之     外 記載一人為      預 備 付款人,以      便替代    付款人為承兌人或付款人;
                        (3)   參加承兌人是票據從債務人,只有當                原付款人不      能或拒絕付款時        才負  擔

                        支付義務;      (4)   參加承兌  必須  是書面行為,由        參加承兌人於匯票上作出意              思


                        1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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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中  沒有參  加制度  ,本票中   只有參   加付款,參    加制度曾   在票據  制度  中發  揮過很大的   擔保
                         作用,但現    今已較少   人使用日益失     去其  重要性,中國《票據法》對此          也未做規定,相對      台
                         灣票據法第     53  條仍有參  加承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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