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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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票據行為時有 抗辯 權 。
(2) 票據 資金關係是指存在於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 間、支票出票人與
銀 行 ( 付款人 ) 之 間 的 基礎 關係,如存款、承 諾 、 欠 債等。匯票或
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託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 願意付款 ( 或
承兌 ) ,是 因 為他 們 之 間 有一定的約定,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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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而 代為付款,這是一種票據 資金關係 。
(3) 票據 預約關係是指當 事人之 間以授受票據為標的的約定。票據當 事
人之 間 有了 原因 關係後,在發出票據之前, 雙 方 會 就票據的發行
與讓與,包括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有無記名、有無利
息 、付款地 點 等 事項達 成 協議 。票據 預 約是一種民法上的 合 同,
它 既可以存在於出票人和 收 款人之 間 ,也可以存在於背書人與被
背書人之 間 ,所以有的學者認為票據 預 約是 居 於票據 原因 和票據
行為的中 間 行為,票據 預 約的 結果 ,使當 事 人一方 負 有為票據行
為的義務,而票據行為是票據 預約的 實現。
二、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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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行為 的概念與特徵
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行為指以產 生 、 變更 和 消 滅
票據上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 改寫 、 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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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3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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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82 條第 2 款規定: 「開立支票存款 帳戶 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
靠的資信,並存 入一定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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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是法律行為,但 究竟屬 於單獨法律行為還是 契約 行為? 學界 一直有 所爭論 ,ㄧ般
採單
來說,英美
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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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票據法》第 法國家 採契約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 行為 說,大 陸法國家則 名或蓋章的人, 獨行為 依票據 記載 論者 的文義,承 以為 按《中華人民 擔票據 責
任,故就 中國《票據法》關於票據行為的性 質,採用的是 單方 行為 說。參閱 王小 能主 編,
票據法 教程 ,北京 大學出版社 第二 版,2005 年 7 月, 頁 34 至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