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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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票據行為時有         抗辯  權   。
                            (2)   票據  資金關係是指存在於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                    間、支票出票人與
                                銀 行 (  付款人   )   之 間 的 基礎  關係,如存款、承        諾 、 欠 債等。匯票或
                                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託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                           願意付款      (  或

                                承兌  ) ,是  因 為他  們 之 間 有一定的約定,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
                                                                     13
                                託而  代為付款,這是一種票據             資金關係      。
                            (3)   票據  預約關係是指當      事人之    間以授受票據為標的的約定。票據當                  事
                                人之  間  有了  原因   關係後,在發出票據之前,              雙  方  會 就票據的發行

                                與讓與,包括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有無記名、有無利
                                息 、付款地     點  等 事項達   成  協議  。票據    預 約是一種民法上的          合  同,
                                它 既可以存在於出票人和             收 款人之   間  ,也可以存在於背書人與被

                                背書人之     間 ,所以有的學者認為票據              預 約是  居  於票據   原因   和票據
                                行為的中     間 行為,票據      預  約的  結果  ,使當    事 人一方    負 有為票據行
                                為的義務,而票據行為是票據               預約的   實現。




                        二、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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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據行為           的概念與特徵

                            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行為指以產                            生 、 變更   和 消 滅
                        票據上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                               改寫   、 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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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3  條第  2  款。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82  條第  2  款規定:  「開立支票存款  帳戶  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
                         靠的資信,並存      入一定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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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行為是法律行為,但        究竟屬  於單獨法律行為還是       契約  行為?  學界  一直有  所爭論  ,ㄧ般
                                                               採單
                         來說,英美
                                                                       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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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國票據法》第  法國家  採契約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  行為  說,大  陸法國家則  名或蓋章的人,  獨行為  依票據  記載 論者 的文義,承  以為  按《中華人民 擔票據  責
                         任,故就   中國《票據法》關於票據行為的性            質,採用的是     單方  行為  說。參閱  王小  能主  編,
                         票據法  教程  ,北京  大學出版社    第二  版,2005  年  7  月,  頁  34  至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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