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中國金融法
P. 333

第  4  章 票據法       323




                                   非 基 本當   事  人:  基 本當  事 人是指票據發        生 時就存在的當       事  人,如
                                   匯票和支票中的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本票中的出票人和受
                                   款人。   非  基  本當  事 人是指票據發出後,以其他票據行為                   參  加票據
                                   關係的當     事  人,如背書人、保證人、              參 加付款人、       預  備  付款人

                                   等。
                               (2)   以其相  互間  的位置不同,票據當          事人可分為前       手和後   手:例如出票
                                   人  甲  將票據交付     給  受款人   乙  ,  乙 透過背書的方式將票據轉讓               給
                                   丙  , 丙 又將票據轉讓       給  丁 , 丁 成為最後持票人,這就構成了一個

                                                                         丙
                                     甲
                                   由
                                                                           、
                                                                                        位
                                                                                  處
                                                                                所
                                   對立的,在前者為前  至  丁  的  連續  關係。其中,  手  ,在後者為後  甲  、  乙  、 手 。前  丁 手 和後  的地 手  的區分意  是相  互
                                   義,在於票據上的當            事  人在行追索權時,只           能 由後   手  向前  手  追
                                   索,而前    手不能向後      手追索。
                               (3)   以是否持有票據而分為持票人和               非  持票人:持票人一般就是債權
                                   人,  非持票人則是指        未實  際占有和     控制票據之人。
                               (4)   以其在票據之債中所        處的位置不同,票據當            事人可分為債權人和債
                                   務人:債權人是指          因 為一定票據行為而          享 有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

                                   付票據金額之人,          主 要為受款人和持票人。債務人是指                  因  為一定
                                              負  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之人。債務人又分為                        第  一
                                   票據行為而
                                                                           債務人,是
                                   債務人和
                                                                         主
                                                                                        有付款義
                                   務之人,如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  第  二  債務人。  第  一債務人又稱  第 二  債務人又稱  負 償  還債務
                                   人,  負 有  擔  保付款義務,如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在票據
                                   關係中,當持票人向           第  一債務人    主張   債權而   遭  到 拒 絕 時,可向     第
                                   二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支付票據金額及利                       息 和有關的     合 理 費

                                   用。

                             2.
                               客體
                               票據關係的      客 體是指票據當       事 人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標的。由

                           於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故票據關係的                    客 體就是一定       數量  的 貨幣   ,而不可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