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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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27




                           付款、保證、承兌、          參 加承兌、保付及         參 加付款等,而在這些行為當中,
                           有的是   基  於當  事  人的意   思  表示而    賦 予  一定的效    力  ,如出票、背書、承兌
                           等;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效               力,如付款、       改寫  、塗銷   等。
                               狹義的票據行為指發           生 票據上債務的法律行為,即以                負 擔 票據債務為

                           目的而在票據上為意           思 表示的法律行為,一般指出票、背書、保證、承
                           兌、  參 加承兌、保付       六 種。這    六 種行為    儘管   性質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
                           點 ,即行為人      均須負   擔 票據之債務,並在票據上要有明                  確 的意  思 表示,如
                           簽名或   蓋章  等。



                                   出票行為
                                  (
                           據行為  本 章 所 介紹  的票據行為是指狹義的票據行為,這種行為又可分為  主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的         原始行為,  主 票
                                           )
                                             和附屬票據行為,
                           而 附 屬票據行為是以票據已出票為前提下所                     進 行的行為。票據行為與一般
                           法律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   要式性

                               要式性也稱定型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                      嚴格  的書面行為,        必須按   照
                           法律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的               事項   ,否則票據行為的效           力 將受到    影響  。根

                           據《票據法》       第  4  條的規定,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                   按照法定條件在
                           票據上簽    章 ,並依所記載        事項  承 擔 責 任,即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
                           金額的義務;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也應當
                                                                  按 照 法定
                                                                           程 式在票據上簽
                           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                    章 者,   按 照 票據所記載的        事項  章 ,並
                                                                                             承 擔
                           票據  責任。   第   5  條規定,票據當       事人可以委託其        代理人在票據上簽          章;沒
                           有 代 理權而以     代 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           章 的,應當由簽        章 人承  擔 票據   責 任。
                           第  7  條指明了簽     章的內   涵,票據上的簽         章為簽名、      蓋章  或簽名加     蓋章  ;法

                           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            位 在票據上的簽       章 ,為該法人或該單          位 的 蓋章   加其
                           法定  代 表人或其     授 權 代 理人的簽      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                 事 人的
                           本名,而不      能 是 化 名、   筆 名及  藝 名等。這些       都 是為了保     障 票據  流通   的 迅速
                           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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