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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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31
表示,如 註明「 參加承兌」、「加 入承兌」等 字樣 ,並要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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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保證人以 擔 保票據債務的 履 行為目的而 進 行的票據行
為。 它有以下特徵: (1) 保證是 適用於匯票、本票的 附屬票據行為; (2) 保證
是以 擔 保其他票據行為所發 生 之債務為目的的行為,與被保證人 負 有同一
責任; (3) 票據保證具有獨立性,即使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保證人仍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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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 擔 票據上的義務。這是 基 於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原 則而規定的 ;(4) 保
21 。凡沒有 註明保證具體金額
部分金額
證的金額可以是
金額,也可以是
全部
或保證比 例的, 視為全額保證; (5) 保證可以是單獨保證,也可以是共同保
證; (6) 保證 必須 是書面行為,保證人應在票據上 親 自簽 章 ,並 寫 上「保
證」、「 擔保」等 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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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 保證除具有民法上 保證的主要特徵外,還與民法上的 保證有 著不同之處。民法上的
保證是合同行為,經 保證人與債權人 雙方約 定, 保證才能成立 ;而 票據 保證則不 需要與票
據債權人 約定, 保證人在匯票上 按照 法定要求 記載保 證條款後, 保證即成立,由 保證人 擔
保票據債務的 履行。票據的 保證, 其法律 意義在於 增強 票據債務人的信用, 更好 持
地保護
票人的利益, 維護 票據的正 常流 通。參閱「 什麼 是票據的 保證?」 ,票據問與答,法律問
答與釋義,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 .npc.gov http://www syywd/flwd/2002-04/17/conte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nt_29264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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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 保證行為的獨立性可以 體現下列三個方 面: (1) 票據 保證所擔保 的是持票人 所享有的
票據權利, 即付款請求權和 追索 權。 而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和 追索 權之外的權利不享有票
據保證。 (2) 保證人在對票據承 擔保 證責任 後,不因被 保證人的債務實 質上無效 而免除保 證
責任 。如被保證人受 欺詐而 簽章,被 保證人以自己受 欺詐 為由可以向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在這種情況下 ,保證人仍 需對票據承 擔保 證責任 ,不得以 其債務實 質上無效為理由向持票
人行使抗辯權。 (3) 票據因本身 記載 事項 欠缺 ,導致票據無效 時,保證人對 該票據債務承 擔
的保證責任隨 之免除 。參閱「 什麼 是票據 保證的獨立性?」 ,票據問與答,法律問答與釋
義,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6 .npc.gov http://www
52.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21 有論者 認為中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金額的 部分保 證有 明確 的規定,但 從該 法第 50 條
後段規定: 「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 保證人請求付款, 保證人應當 足 額
付款。」 ,是不承認 部分保 證的。參閱 王小 能主 編 ,票據法 教程 , 北京 大 學 出 版社 第二
版,2005 年 7 月, 頁 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