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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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31




                           表示,如    註明「    參加承兌」、「加         入承兌」等      字樣  ,並要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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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保證人以             擔  保票據債務的       履 行為目的而       進 行的票據行

                           為。  它有以下特徵:        (1)   保證是  適用於匯票、本票的         附屬票據行為;        (2)   保證
                           是以  擔 保其他票據行為所發           生 之債務為目的的行為,與被保證人                   負 有同一
                           責任;   (3)   票據保證具有獨立性,即使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保證人仍然需
                                                                                        20
                           要承  擔 票據上的義務。這是           基 於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原 則而規定的        ;(4)   保
                                                                      21  。凡沒有  註明保證具體金額
                                                             部分金額
                           證的金額可以是
                                              金額,也可以是
                                          全部
                           或保證比    例的,    視為全額保證;        (5)   保證可以是單獨保證,也可以是共同保
                           證;  (6)   保證  必須  是書面行為,保證人應在票據上                親 自簽   章 ,並  寫  上「保
                           證」、「    擔保」等     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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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的  保證除具有民法上      保證的主要特徵外,還與民法上的           保證有   著不同之處。民法上的
                            保證是合同行為,經       保證人與債權人     雙方約   定,  保證才能成立    ;而  票據  保證則不  需要與票
                            據債權人   約定,  保證人在匯票上      按照  法定要求   記載保  證條款後,    保證即成立,由     保證人   擔
                            保票據債務的     履行。票據的    保證,   其法律  意義在於   增強  票據債務人的信用,       更好       持
                                                                                       地保護
                            票人的利益,     維護  票據的正   常流  通。參閱「   什麼  是票據的   保證?」  ,票據問與答,法律問
                            答與釋義,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 .npc.gov http://www  syywd/flwd/2002-04/17/conte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nt_29264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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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  保證行為的獨立性可以       體現下列三個方     面:  (1)   票據  保證所擔保  的是持票人  所享有的
                            票據權利,    即付款請求權和     追索  權。  而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和        追索  權之外的權利不享有票
                            據保證。   (2)   保證人在對票據承   擔保  證責任  後,不因被   保證人的債務實      質上無效   而免除保   證
                            責任  。如被保證人受     欺詐而  簽章,被   保證人以自己受      欺詐  為由可以向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在這種情況下     ,保證人仍    需對票據承   擔保  證責任  ,不得以    其債務實   質上無效為理由向持票
                            人行使抗辯權。     (3)   票據因本身  記載  事項  欠缺  ,導致票據無效  時,保證人對     該票據債務承     擔
                            的保證責任隨     之免除  。參閱「   什麼  是票據  保證的獨立性?」      ,票據問與答,法律問答與釋
                            義,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6 .npc.gov http://www
                            52.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21   有論者  認為中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金額的          部分保  證有  明確  的規定,但   從該  法第  50  條
                            後段規定:   「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               保證人請求付款,       保證人應當    足 額
                            付款。」   ,是不承認    部分保  證的。參閱     王小  能主  編 ,票據法  教程  , 北京  大 學 出 版社  第二
                            版,2005  年  7  月,  頁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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