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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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缺少 一項,票據就無效, 例如《票據法》 第 22 條規定,匯票
必須 記載 七 項事項 ,即表明「匯票」的 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
託、 確 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 收 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
簽章。《票據法》 第 76 條和 第 85 條分別規定了本票和支票 必須 記
載的 事項 。相對應記載 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記載的 事項 ,如 未
記載,則以票據法的規定為 準 ,但票據本身不 會因 當 事 人 未 記載
而無效, 例如《票據法》 第 23 條規定,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
款地、出票地等 事項 的,應當 清楚 、明 確 。如 果 匯票上 未 記載付
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如
營業場 所、 住 所或者經 常居住 果 匯票上 未 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 果 匯票上 未 記載出
地為付款地;如
票地的,出票人的 營業場 所、 住所或者經 常居住 地為出票地。
得記載 事項 ,又稱可記載 事項 或任意記載 事項 ,是指記載與否,
係由票據當 事 人 決 定,但一經記載,即發 生 票據法上效 力 的 事
項,例如《票據法》 第 24 條、 第 81 條第 2 款和 第 94 條第 2 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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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改為《票據法》 第 27 條第 2 項 、第 34 條 和第 35 條 等
即屬於得記載 事項 。在 實 際 操 作中,匯票出票人得記載票據金額
及利 率 、 預 備 付款人、 禁 止 背書等;支票持有人可以在支票上劃
平行線,也可記載 收款人名稱等。
票據法效
生
不產
力
,是指當
事項
的記載
27 事 人可自由 選擇 記載,但
記載後不產 生票據法上效 力的事項 ,如匯票出票人記載 除給 付票
據金額 外 另 給 付股票 若干 ,即屬此類記載 事項 。在這種 情況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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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7 條第 2 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 記載『 不得轉讓 』字樣
的,匯票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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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34 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 記載『 不得轉讓 』字樣,其後
手再 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 手的被背書人不承 擔保 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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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35 條: 「背書 記載『 委託 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
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
設定質押;質押時 應當以背書 記載『質押』 字樣。被背書人 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 其質 權時,可以行使
依法實現
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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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