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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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33
其法定 代 理人 代 理方為有效。 完 全 行為 能力 人可以獨立為票據行
為。依《民法 通 則》規定,法人的票據行為 能力 與其權利 能力範
圍一致,必須 透過其法人機關或法定 代表人 代為從 事票據行為。
(2) 票據意 思表示:意 思表示是民 事法律行為成立的 必要條件之一, 因
此票據行為成立同 樣 以票據意 思 表示為要件,並要求行為人的意
思 表示 必須真實 、 合 法。票據法不保 護 虛偽 、 非 法之意 思 表示,
如因欺詐、脅迫 、同 謀等情況 下所作成的意 思表示。
2. 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是要式行為, 因 此,形式要件的 缺陷很 可 能 導致 票據的無
效。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括書面、記載 事
項、簽 章和交付 四項。
(1) 書面形式:票據行為 必須 以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之,而不 能採 用
口頭 形式。《票據法》 第109 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 格 式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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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統一。票據的 格式和 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 銀行規定 。在現
實 中,中國的中國人民 銀 行對各種票據 都統 一 印 製用 紙 ,票據當
事人僅須取 來票據用 紙,便可直接使用。
記載 事項 :票據行為成立與否, 必須 以票據行為人意 思表示的內容
(2)
為條件,這些意
載 事項 的效 力 不同,可以分為應記載 思 表示的內容就表現為票據的記載 事項 、得記載 事項 。根據記 生
、不產
事項
票據效 力的記載 事項 和不得記載 事項 四種。
應記載 事項 ,又稱 必 要記載 事項 ,是指法律規定應該記載的 事
項 。根據記載後的效 力 ,應記載 事項 又可分為 絕 對應記載 事項 和
相對應記載 事項 。 絕 對應記載 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定 必須 記載 事
23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 《票據 管理實 施辦 法》第 5 條: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
定的 統一格式的票據。」第 35 條: 「票據的 格式、 聯次、 顏色 、規 格及防偽技術 要求和 印
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 確定票據 格式時,可以根據 少數 民族地 區和外
國駐華使 領館 的實 際需 要,在票據 格式中 增加少數 民族文字或 者外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