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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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33




                                   其法定   代  理人  代 理方為有效。        完 全  行為  能力  人可以獨立為票據行
                                   為。依《民法       通 則》規定,法人的票據行為               能力   與其權利     能力範
                                   圍一致,必須       透過其法人機關或法定           代表人    代為從   事票據行為。
                               (2)   票據意  思表示:意     思表示是民      事法律行為成立的         必要條件之一,        因

                                   此票據行為成立同          樣 以票據意     思 表示為要件,並要求行為人的意
                                   思  表示  必須真實    、  合 法。票據法不保         護 虛偽  、  非 法之意   思  表示,
                                   如因欺詐、脅迫        、同  謀等情況     下所作成的意       思表示。


                             2.   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是要式行為,             因  此,形式要件的        缺陷很    可 能  導致  票據的無
                           效。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括書面、記載                                     事

                           項、簽   章和交付     四項。
                               (1)   書面形式:票據行為        必須  以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之,而不                  能採  用
                                   口頭  形式。《票據法》          第109  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               格 式應
                                                                                          23
                                   當統一。票據的       格式和    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             銀行規定      。在現
                                   實 中,中國的中國人民           銀 行對各種票據        都統  一  印 製用  紙 ,票據當

                                   事人僅須取      來票據用    紙,便可直接使用。
                                   記載  事項  :票據行為成立與否,            必須  以票據行為人意        思表示的內容
                               (2)
                                   為條件,這些意

                                   載  事項  的效  力 不同,可以分為應記載 思  表示的內容就表現為票據的記載  事項  、得記載  事項  。根據記  生
                                                                                        、不產
                                                                                    事項
                                   票據效   力的記載     事項  和不得記載      事項  四種。
                                   應記載    事項  ,又稱    必  要記載    事項  ,是指法律規定應該記載的                事
                                   項 。根據記載後的效          力 ,應記載     事項   又可分為     絕 對應記載     事項  和

                                   相對應記載      事項   。 絕  對應記載     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定         必須   記載  事


                           23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  《票據  管理實  施辦  法》第  5  條: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
                            定的  統一格式的票據。」第        35  條:  「票據的  格式、  聯次、  顏色  、規  格及防偽技術  要求和   印
                            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               確定票據   格式時,可以根據      少數  民族地  區和外
                            國駐華使   領館  的實  際需  要,在票據  格式中   增加少數   民族文字或    者外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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