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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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付
保付是指 銀 行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所作的保證付款的行為。 它 有以下
特徵: (1) 保付是支票所獨有的一種 附屬票據行為; (2) 保付人是 銀行等金融
機構,被保付人一般為出票人; (3) 保付人是支票的 主債務人, 負有絕對付
款的 責任; (4) 保付人保付時,應就 全部 票據金額 予以保付,而 且不得 附加
任何條件,否則 會改變票據的 文義, 影響 票據的 信用; (5) 保付 必須 是書面
行為,由保付人在支票 章。 註 明「保付」、「保證付款」、「 照 付」等 字樣 ,
並簽
(三)票據行為的要件
票據行為 必須 具 備 法定要件 才能 成立和 生 效,學理 界 將票據行為的要
件分為 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種。
實質要件
1.
票據行為的 實 質要件, 適 用民法上關於民 事 行為成立要件的規定, 因
此,票據行為的 實 質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票據行為 能力 和票據意 思 表示兩
個方面。
票據行為
(1)
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行為
按 其 年齡 能力 智 :根據中國《民法 狀 況 可以分為 完 全 行為 能力 、 限 制 行為 能力 能力
和無
和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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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能力 三種 。根據這種劃分,無行為 能力 人所為的票據行為無
效; 限 制 行為 能力 人只 能 從 事 與其 年齡 、 智 力 相應的票據行為。
在一般 情況 下,無行為 能力 人和 限 制 行為 能力 人的票據行為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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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國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 條: 「18 周歲 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為能 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 活動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人。 16 周歲 以上不 滿 18 周歲 的公
;《中華人民國
生活
民,以自己的
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勞動收入 12 為主要 條: 「10 周歲 來源的, 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 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 力人,可以進行
與他的年 齡、智力 相適應的民事 活動;其他 民事 活動 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 代理,或 者徵得
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