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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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義性

                            文 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              均 依票據上所記載的          文 義而定,即使該        項
                        記載與行為的       真 意或   實 際 情 形不   符 ,也不允許當       事 人以票據以       外 的證明方
                        法 予 以 變更   或 補充  。票據行為的        文 義性是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直接                 決 定票

                        據權利和義務的        範 圍 和最   高 限 度。票據行為的         文 義性   旨 在保  護善   意持票人
                        及加  速票據的     流通  性。

                          3.   無因性




                                                                        此受到
                        成為無效,票據行為的效  無 因 性又稱  抽象  性,是指票據行為成立後,其  力 仍然獨立存在,不  會因  原因  關係即使有 影響  ,這也是為  缺陷  而
                        了保  障票據的     流通  性。


                          4.   獨立性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當票據上有                    多 個票據行為時,各個票據行為
                        分別依票據上所載         文 義分別獨立發        生 效 力 , 互 不 影響    。作為   流通   證券,票

                        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是否無效或可                  撤銷  的 事 由,一般持票人         難 以得   知 。如
                        果 持票人在  確 定,票據的 取 得票據時  信 用亦無法  弄清  前 手 的票據行為是否有  會 使票據的 問題  ,則票據的效  流通  受到  阻
                                              必須
                                                       維 持,如此一來將
                        力 無從
                        礙 。為

                                   , 均 不 影響
                        效或有   避免   這種  情況   發 生 ,有   必 要 確 立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一個行為的無    能力   人在票據上
                                                           力 , 例 如無票據行為
                              瑕疵
                                              其他行為的效
                                                             15
                        簽名的無效,並不         影響  其他簽名的效       力   。代理無效、保證無效、             偽造  無效
                        16
                         等行為    均不影響    其他  真實   簽名下的票據行為的有效。
                          5.   連帶性
                            連帶  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人                    均 對持票人承      擔 連帶責    任。


                        1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6  條。
                        1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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