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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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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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的請求權       ;(4)   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要求             給予  複本的請求權等。

                             3.   民法上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係                (票據基礎關係       )

                               民法上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係是指由民法規                       範 來調整與票據有關的法

                           律關係。這類關係又稱票據的               基礎   關係,即為票據        授 受的前提關係。票據
                           的 基礎  關係與票據關係不同,票據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或                           抽象  關係,即     僅
                           由出票人發出票據、受款人              取 得票據而形成。         至 於當   事 人為何   授 受票據,
                           即 授 受票據的     實 質 原因   則不屬於票據關係的           範 圍 ,也不屬於票據法規定的

                           特定
                               事項
                           據 授 受之前即已存在,但是,票據關係一  ,而是由民法上的  非 票據關係來加以  旦 形成即與  說 明。票據的  基礎  關係相分  基礎  關係在票 離 , 至
                           於 基礎  關係是否存在和有效,對票據關係不產                     生影響    。票據的    基礎   關係  主

                           要可分為三種:票據          原因  關係、票據      資金關係和票據        預約關係:
                               (1)   票據  原因  關係指當   事人之   間授   受票據的    原因   。出票人或背書人之所
                                   以發出或背書票據並將其交付                 給收   款人;    收  款人之所以接受票
                                   據,有其經濟上和法律上的                原因  ,如   買賣   、  借貸  、  擔  保、  贈  與
                                   等。此種     原因  關係可分為有對價和無對價,但以對價的                      原因   關係

                                   為 主 , 例  如:  買賣   、 借貸  等。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直接當                   事 人
                                     間  , 基  於  原因  關係的不   合  法、無效、不存在或           消  滅,當   事  人在
                                   之


                            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欄簽章。原告經多次背                書為最終票據持有人,但因自己的過錯,
                            未在票據期票據權限內行使權利,導致票據權利                喪失,票據兌付資金現仍在被告寧國支行
                            處。  2008  年  7  月  29  日,原告向被告  (寧國支行  )寄送書面請求,要求返還票據利益未果,遂
                            於同年   11  月  11  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票據利益        47,000  元。法院認為:原告作為票據
                            持有人,雖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票據權利喪失,但                根據《票據法》之規定仍享有要求出票人
                            或承兌人返還票據利益的民事權利。票據到期日是                  2005  年  6  月  15  日,根據《票據法》之
                            規定,票據權利行使期限應是           2007  年  6  月  14  日止,同  時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要求
                            返還票據利益請求權的民事權利應自票據              時效屆滿   之次日,   即  2007  年  6  月  15  日開始計算
                            2  年內行使,原告於     2008  年  7  月  29  日就書面向被告提出請求,後因未果於同年       11  月  11  日
                            提起訴訟未
                            還票據利益。資料來源:安徽法院網,  超過訴訟  時效,承兌資金現仍在被告  .cn/big5/ahgy_2004/fczs/userobje .ahcourt.gov http://www  (寧國支行  )處,  故被告  依法應當向原告返
                            ct1ai16499.html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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