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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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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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的請求權 ;(4) 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要求 給予 複本的請求權等。
3. 民法上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係 (票據基礎關係 )
民法上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係是指由民法規 範 來調整與票據有關的法
律關係。這類關係又稱票據的 基礎 關係,即為票據 授 受的前提關係。票據
的 基礎 關係與票據關係不同,票據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或 抽象 關係,即 僅
由出票人發出票據、受款人 取 得票據而形成。 至 於當 事 人為何 授 受票據,
即 授 受票據的 實 質 原因 則不屬於票據關係的 範 圍 ,也不屬於票據法規定的
特定
事項
據 授 受之前即已存在,但是,票據關係一 ,而是由民法上的 非 票據關係來加以 旦 形成即與 說 明。票據的 基礎 關係相分 基礎 關係在票 離 , 至
於 基礎 關係是否存在和有效,對票據關係不產 生影響 。票據的 基礎 關係 主
要可分為三種:票據 原因 關係、票據 資金關係和票據 預約關係:
(1) 票據 原因 關係指當 事人之 間授 受票據的 原因 。出票人或背書人之所
以發出或背書票據並將其交付 給收 款人; 收 款人之所以接受票
據,有其經濟上和法律上的 原因 ,如 買賣 、 借貸 、 擔 保、 贈 與
等。此種 原因 關係可分為有對價和無對價,但以對價的 原因 關係
為 主 , 例 如: 買賣 、 借貸 等。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直接當 事 人
間 , 基 於 原因 關係的不 合 法、無效、不存在或 消 滅,當 事 人在
之
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欄簽章。原告經多次背 書為最終票據持有人,但因自己的過錯,
未在票據期票據權限內行使權利,導致票據權利 喪失,票據兌付資金現仍在被告寧國支行
處。 2008 年 7 月 29 日,原告向被告 (寧國支行 )寄送書面請求,要求返還票據利益未果,遂
於同年 11 月 11 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票據利益 47,000 元。法院認為:原告作為票據
持有人,雖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票據權利喪失,但 根據《票據法》之規定仍享有要求出票人
或承兌人返還票據利益的民事權利。票據到期日是 2005 年 6 月 15 日,根據《票據法》之
規定,票據權利行使期限應是 2007 年 6 月 14 日止,同 時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要求
返還票據利益請求權的民事權利應自票據 時效屆滿 之次日, 即 2007 年 6 月 15 日開始計算
2 年內行使,原告於 2008 年 7 月 29 日就書面向被告提出請求,後因未果於同年 11 月 11 日
提起訴訟未
還票據利益。資料來源:安徽法院網, 超過訴訟 時效,承兌資金現仍在被告 .cn/big5/ahgy_2004/fczs/userobje .ahcourt.gov http://www (寧國支行 )處, 故被告 依法應當向原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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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