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中國金融法
P. 347

第  4  章 票據法       337



                                                                                       29
                           非 本人  事 後追認,否則        越 權 代  理  部 分應由   越 權 代  理人自己     負責    。《票據
                           法》  第  5  條第  2  款也規定:「      代理人    超越代   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            超越許
                           可權的   部分承   擔票據    責任。」

                             4.   無權代理


                               無權  代 理是指    代 理人無    代 理權   限 而以  代 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             章 的行
                                                             30
                           為。無權    代理雖在事後可得本人追認                ,但為保證票據的         文義性和     流通  性,
                           無權  代理人   必須首先負      票據  責任,所以,《票據法》             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沒有
                                                                                           逃 避 法
                                   樣 的規定既可以保
                                                                                    代 理人
                           任。」這  代 理權而以     代 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  護善  意持票人,又可以  章 的,應當由簽  防止  無權  章 人承  擔 票據  責
                           律責任。
                             5.   表見代理

                               表見  代 理是指    代 理人   雖 沒有  獲 得本人明      確授  權,但    客 觀 上有   足 以使  第
                           三人相   信 其有   代 理權的理由而為的票據            代 理行為。表見        代 理 多數   發 生 在以
                           下幾種情況     :(1)   代理人有   代理權,但      代理人   越權代理;      (2)   代理人的  代理權

                           已消滅或已被       撤銷  ,但該人依然行使  第 三人相  信 某人有 代理行為;  代 理權,或本人明  (3)   本人  雖未  知 某人  權,但
                                                                                    明確授
                           本人透過自己
                                                                                           代 理其
                                        言 行,使
                           行事而不表示
                               表見  代 理的成立 反對。    必須  具 備主  、 客 觀 兩方面的要件。        主 觀 要件是指相對
                           人 必須  是 善 意的,如     果 他明   知代   理人  越 權或無    代 理權仍與其為票據行為,
                           則相對人無權向本人          主張   票據權利。      客 觀 要件是指上列三種          情況   之一,即



                           29
                             在越權代理中,     就責任  承擔問題現有     三種  不同  學說  :一  種是全額  責任說  。主張  越權代理人
                            應負全部責任     ,同  時本人  即被代理人必須在      其授  權範圍  內與  代理人  負連帶責任;    第二  種是
                            越權部分說    。主張本人    就授  權部分  承擔責任   ,而越  權代理人應    就其越  權部分負責;     第三種
                            是本人無   責任說  。主張由    越權代理人承    擔全部票據    責任  ,本人無須    負票據  責任  ,學者  多主
                            張全額   責任說  , 然而  中國立法   採越  權 部分說  。參閱張   璐 ,  會計  之 友 , 試談  票據  代 理的  瑕
                            疵,2006  年  5  月,  頁  52  。
                           3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66  條。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