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中國金融法
P. 347
第 4 章 票據法 337
29
非 本人 事 後追認,否則 越 權 代 理 部 分應由 越 權 代 理人自己 負責 。《票據
法》 第 5 條第 2 款也規定:「 代理人 超越代 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 超越許
可權的 部分承 擔票據 責任。」
4. 無權代理
無權 代 理是指 代 理人無 代 理權 限 而以 代 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 章 的行
30
為。無權 代理雖在事後可得本人追認 ,但為保證票據的 文義性和 流通 性,
無權 代理人 必須首先負 票據 責任,所以,《票據法》 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沒有
逃 避 法
樣 的規定既可以保
代 理人
任。」這 代 理權而以 代 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 護善 意持票人,又可以 章 的,應當由簽 防止 無權 章 人承 擔 票據 責
律責任。
5. 表見代理
表見 代 理是指 代 理人 雖 沒有 獲 得本人明 確授 權,但 客 觀 上有 足 以使 第
三人相 信 其有 代 理權的理由而為的票據 代 理行為。表見 代 理 多數 發 生 在以
下幾種情況 :(1) 代理人有 代理權,但 代理人 越權代理; (2) 代理人的 代理權
已消滅或已被 撤銷 ,但該人依然行使 第 三人相 信 某人有 代理行為; 代 理權,或本人明 (3) 本人 雖未 知 某人 權,但
明確授
本人透過自己
代 理其
言 行,使
行事而不表示
表見 代 理的成立 反對。 必須 具 備主 、 客 觀 兩方面的要件。 主 觀 要件是指相對
人 必須 是 善 意的,如 果 他明 知代 理人 越 權或無 代 理權仍與其為票據行為,
則相對人無權向本人 主張 票據權利。 客 觀 要件是指上列三種 情況 之一,即
29
在越權代理中, 就責任 承擔問題現有 三種 不同 學說 :一 種是全額 責任說 。主張 越權代理人
應負全部責任 ,同 時本人 即被代理人必須在 其授 權範圍 內與 代理人 負連帶責任; 第二 種是
越權部分說 。主張本人 就授 權部分 承擔責任 ,而越 權代理人應 就其越 權部分負責; 第三種
是本人無 責任說 。主張由 越權代理人承 擔全部票據 責任 ,本人無須 負票據 責任 ,學者 多主
張全額 責任說 , 然而 中國立法 採越 權 部分說 。參閱張 璐 , 會計 之 友 , 試談 票據 代 理的 瑕
疵,2006 年 5 月, 頁 52 。
3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6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