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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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39




                               (3)   票據權利與票據法上的權利
                                  票據權利與票據法上的權利是不同的。票據權利                         主要指付款請求權
                                  和追索權。還有一些權利,如付款人請求交出票據的權利;                               因惡  意
                                  或重大    過失而   取得票據者,       正當權利人      享有票據     返還的請求權等,

                                  與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並無直接關係,所以不                       能稱為票據權利,但為
                                  了保證票據權利的          順利實現,或在票據權利             實現受   挫時保證使票據
                                  權利人    能夠獲得合理的        補償,票據法對這些權利作特別規定,故稱
                                  之為票據法上的權利。


                             2.   票據權利的特徵

                               票據權利是民       事 權利的一種,        它 除 了具   備 民 事 權利的特徵      外 ,還具有

                           以下三個特徵:
                               (1)   票據權利是證券性權利。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無                     因性、要式性和獨立
                                   性,由此產     生的票據權利就成為           較一般民     事債權效    力更強    的一種權
                                   利,即證券性權利。這種權利一經產                  生,就同作為證券的票據             合而
                                   為一,只有     占有票據,      才能取    得票據權利。

                               (2)   不可  能有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同時            占有同一票據,也不可            能同時存在  割性,
                                   票據權利是單一性權利。由於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的不可分

                                  兩個以上的票據權利。如

                                  物一權」的      原則,票據權利當然就成為單一性權利。  果將票據本身  視為一個物,那       麼根據「一
                               (3)   票據權利是   二次性權利。票據權利不同於一般的債權,一般的債權
                                  只有一    次性的權利,而票據權利則為               二次性權利,即權利人可             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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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付款請求權,又可在付款請求權受                   挫時再行使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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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  山市中  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
                            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            順序  權利,  追索  權是持票人享有
                                                                而先
                                                                       追索
                                                 先行使付款請求權
                            的第二
                                                                                  而直接向被告
                            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  順序  權利。持票人不   (  支票持票人  )   未舉證其行使 行使  了付款請求權,  權遭拒絕  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   (  支票
                            出票人  )   主張  追索  權,  顯然  不符合上  述司法  解釋,  除非  有《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款和上訴
                            規定第   3  條所列情  形,  況且原告    (  支票持票人  )   無上  述司法  解釋規定的  除外情形,  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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