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中國金融法
P. 353

第  4  章 票據法       343




                                  匯票、本票和支票          均有不同的      消滅時效規定,        假如超出時效而不行
                                  使票據權利,其權利就            會喪失。中國法律          未規定票據     消滅時效,      僅
                                  規定了    訴訟  時效,但     實體上的權利則不受時            間限制。《票據法》          突
                                  破了《民法      通則》關於時效的規定,             確定了票據權利的          消滅時效    制
                                    37
                                  度   ,第   17  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             限內不行使而       消滅:   A.  持票
                                  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                          起  2  年。見票即
                                  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  2  年;B.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
                                                     38
                                  自出票日     起  6  個月   ;C.  持票人對前     手的追索權,自被         拒絕付款之
                                  日起
                                        6
                                                                                           起訴訟
                                          3
                                  之日   起  個月;D.   持票人對前      手的再追索權,自         清償  日或被提     確定。
                                                                                  事人依法
                                           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可由票據當
                                  雖  然如此,在票據時效內            往往會    出現一些可以中         斷 票據時效的行
                                  為,從而保      全了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例如:在票據時效內,一方當
                                  事人起訴,致使以前過            去的時效期      間統歸    無效,並從中       斷時起,時
                                  效重新計算。


                               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時間和地點
                             3.
                               《票據法》      第  16  條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
                           全 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             事 人的   營業場   所和   營業  時 間 內 進 行,票據當       事


                           37
                             有論者  認為票據   時效不是   消滅時  效,係  屬票據   制度  中獨具特  色的制度   ,理由有二,     其一,
                            消滅時   效的  時效利益一   般不能  預先拋棄   ,但對於已完成的       時效利益可以    拋棄  ,但票據   時效
                            利益是不能    任由票據義務人自由       拋棄  的,  這也許  是由票據法的公法性和       強行性   所決定。   其
                            二,票據   時效的經過並不必       然導致權利人喪失實      體上的權利,     消滅時  效的經過則導致      其請
                            求權或   其實體權的喪失。票據       其權利   罹於消滅時   效者仍不因    而消滅   ,繼續表彰減損力量       之
                            票據權利,因此,       執 票人  只 能行使利益   償 還請求權。參閱      覃 有 土 、 吳京輝  , 略論  票據  時
                            效,中   南財  經政法大  學學報  ,2005  年  2  月,  頁  108  至  109  。
                           38
                             參閱  北京  市第二中  級人民法院   [2009]  二中民終字第  07445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票據
                            是要式證券,     將票據法   所規定的必須     記載  事項  記載  完整的票據,   即為有效票據。本案支票
                            必須  記載  事項  記載  完整,為有效票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7  條的規定,
                                                                          即消滅
                            2008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  年  4  月  3  日,上訴人   (  支票持票人  )   應當在  6  個月內不行使  6  個月內向被上訴人  。本案支票的出票日為   (  支票出票人  )
                                                                該日後的
                            主張票據   追索  權,  其於  2008  年  10  月  30  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已  超過票據權利   時效,  故上
                            訴人   (支票持票人  )   已喪失  了本案支票  下的票據權利    即其所  主張的票據    追索  權。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