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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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43
匯票、本票和支票 均有不同的 消滅時效規定, 假如超出時效而不行
使票據權利,其權利就 會喪失。中國法律 未規定票據 消滅時效, 僅
規定了 訴訟 時效,但 實體上的權利則不受時 間限制。《票據法》 突
破了《民法 通則》關於時效的規定, 確定了票據權利的 消滅時效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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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 17 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 限內不行使而 消滅: A. 持票
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 起 2 年。見票即
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 2 年;B.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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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票日 起 6 個月 ;C. 持票人對前 手的追索權,自被 拒絕付款之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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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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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 起 個月;D. 持票人對前 手的再追索權,自 清償 日或被提 確定。
事人依法
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可由票據當
雖 然如此,在票據時效內 往往會 出現一些可以中 斷 票據時效的行
為,從而保 全了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例如:在票據時效內,一方當
事人起訴,致使以前過 去的時效期 間統歸 無效,並從中 斷時起,時
效重新計算。
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時間和地點
3.
《票據法》 第 16 條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
全 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 事 人的 營業場 所和 營業 時 間 內 進 行,票據當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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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 認為票據 時效不是 消滅時 效,係 屬票據 制度 中獨具特 色的制度 ,理由有二, 其一,
消滅時 效的 時效利益一 般不能 預先拋棄 ,但對於已完成的 時效利益可以 拋棄 ,但票據 時效
利益是不能 任由票據義務人自由 拋棄 的, 這也許 是由票據法的公法性和 強行性 所決定。 其
二,票據 時效的經過並不必 然導致權利人喪失實 體上的權利, 消滅時 效的經過則導致 其請
求權或 其實體權的喪失。票據 其權利 罹於消滅時 效者仍不因 而消滅 ,繼續表彰減損力量 之
票據權利,因此, 執 票人 只 能行使利益 償 還請求權。參閱 覃 有 土 、 吳京輝 , 略論 票據 時
效,中 南財 經政法大 學學報 ,2005 年 2 月, 頁 108 至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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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北京 市第二中 級人民法院 [2009] 二中民終字第 07445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票據
是要式證券, 將票據法 所規定的必須 記載 事項 記載 完整的票據, 即為有效票據。本案支票
必須 記載 事項 記載 完整,為有效票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7 條的規定,
即消滅
2008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 年 4 月 3 日,上訴人 ( 支票持票人 ) 應當在 6 個月內不行使 6 個月內向被上訴人 。本案支票的出票日為 ( 支票出票人 )
該日後的
主張票據 追索 權, 其於 2008 年 10 月 30 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已 超過票據權利 時效, 故上
訴人 (支票持票人 ) 已喪失 了本案支票 下的票據權利 即其所 主張的票據 追索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