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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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 營業場 所的,應當在其 住所進行 。
(四)票據權利抗辯
票據權利抗辯的概念
1.
票據權利 抗辯 , 簡 稱票據 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付款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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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出一定的 合理理由 予以對 抗,並 拒絕履 行票據義務的行為 。票據 抗
辯是實體法上的一種 抗辯 ,並不包括 訴訟 法上的 抗辯 。
抗 相對人請求權的
排除 票據 抗辯 與民法上的 給 付請求權的一種權利,其作用在於對 抗辯 權有區別。民法上的 抗辯 權是指民 事主 體為
相對人行使
行使,而 非 否認請求權的存在。票據法上的票據 抗辯 權 除 了否認票據債權
行使的 抗辯 權 外 ,還包括否認票據債權存在的 抗辯 權,如對票據 缺 乏 絕 對
必要記載 事項 的抗辯 、票據 偽造 的抗辯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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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的種類
2.
依 抗辯 的 事 由及其效 力 不同,票據 抗辯 可分為物的 抗辯 和人的 抗辯 兩
類。
物的 抗辯
(1)
事
物的
,又稱
由而發 抗辯 生的抗辯 絕對抗辯 或客觀抗辯 ,是指 因票據本身所存在的 絕對抗
。該
事由可對一
切持票人提出,故稱為
抗辯
辯。依 抗辯 人的不同,物的 抗辯 可分為兩種:
其一,一 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一 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 抗辯 。這種 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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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 認為 該條的規定過於 簡單 ,實 際運 作上有 所不足,故可以參 考台灣 票據法第 20 條
規定: 「為行使或 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 指 定之處 所
為之,無 指定之處 所者 ,在 其營業 所為之,無營業 所者 ,在 其住所 或居所 為之。票據關係
人之營業 所、住所 或居所 不明時 ,因作成 拒絕 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 會或其他 公共 會
40 所調 查其人之 所在,若仍不 明時 ,得在 該法院公證處、商 會或其他 公共 會所 作成之。」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3 條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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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5 條、 16 條列舉了常 見的抗辯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