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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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 有被他人     取 得票據權利的       危 險 ,所以當票據        喪 失時,應當      採取   救 濟方法
                        以維護   票據權利人的       合法利    益。《票據法》        第  15  條對票據   喪失規定了三種
                        救濟方法:     掛失止付、公示         催告  和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
                            (1)   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中國的         傳統  做法。失票人在        喪失票據後應及時          通知  票據
                                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掛失止付。中國人民           銀行   1997  年  9  月  19  日發
                                布、1999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支付     結算辦    法》規定了      掛失止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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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  操作程式      :A.  已承兌的    商業  匯票、支票、       填明    「現金」    字樣
                                和代理付款人的
                                可以由失票人       通知  銀行匯票以及     填明「現金」       字樣  的銀行本票      喪失,
                                                                               掛失止付。
                                                                                          未記
                                                            代理付款人或簽發行
                                                 付款人或者
                                載付款人或無法        確  定付款人及其       代  理付款人的      銀 行匯票、     商業  匯
                                票、  銀行本票不      能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        字樣  和代理付款人的
                                銀 行匯票以及      未  填 明「現金」      字樣  的  銀 行本票    喪 失,不得     掛  失 止
                                                                    有指定的兌付行、付款
                                付,  因為填明「現金」         字樣   的匯票   必須  行和
                                已確定的    代理付款行,可以直接            掛失,法     院也方   便直接發出      止付通
                                知,否則具有「        滿天飛」性質的匯票,無法有效                掛失和發出      通知  。

                                B.  允許  掛失止付的票據      喪失,失票人需要          掛失止付的,應        填寫掛失
                                止付通知    書並簽    章。掛失止付通知         書應當記載下列        事項   :票據   喪失
                                                                  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
                                的時
                                                   收款人名稱;
                                日期、付款人名稱、  間、地  點、原因  ;票據的種類、   掛失止付人的姓名、           營業場   所或
                                者住所以及     聯繫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       事項   之一的,    銀行不    予受理。
                                C.  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          書後,   查明掛失票據       確
                                未付款時,應立即         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自       收到掛失止

                                付通知   書之日    起  12  日內沒有    收到人民法      院的止付通知       書的,自    第
                                13  日 起  ,持票人提示付款並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                        再  承 擔  責
                                任。  D.  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在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         書之前,已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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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48  條、  49  條、  50  條,  而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  的《支付  結算會計  核
                         算手  續》對  各種票據的    掛失程序   作了更  細緻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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