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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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有被他人 取 得票據權利的 危 險 ,所以當票據 喪 失時,應當 採取 救 濟方法
以維護 票據權利人的 合法利 益。《票據法》 第 15 條對票據 喪失規定了三種
救濟方法: 掛失止付、公示 催告 和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
(1) 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中國的 傳統 做法。失票人在 喪失票據後應及時 通知 票據
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掛失止付。中國人民 銀行 1997 年 9 月 19 日發
布、1999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支付 結算辦 法》規定了 掛失止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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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 操作程式 :A. 已承兌的 商業 匯票、支票、 填明 「現金」 字樣
和代理付款人的
可以由失票人 通知 銀行匯票以及 填明「現金」 字樣 的銀行本票 喪失,
掛失止付。
未記
代理付款人或簽發行
付款人或者
載付款人或無法 確 定付款人及其 代 理付款人的 銀 行匯票、 商業 匯
票、 銀行本票不 能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 字樣 和代理付款人的
銀 行匯票以及 未 填 明「現金」 字樣 的 銀 行本票 喪 失,不得 掛 失 止
有指定的兌付行、付款
付, 因為填明「現金」 字樣 的匯票 必須 行和
已確定的 代理付款行,可以直接 掛失,法 院也方 便直接發出 止付通
知,否則具有「 滿天飛」性質的匯票,無法有效 掛失和發出 通知 。
B. 允許 掛失止付的票據 喪失,失票人需要 掛失止付的,應 填寫掛失
止付通知 書並簽 章。掛失止付通知 書應當記載下列 事項 :票據 喪失
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
的時
收款人名稱;
日期、付款人名稱、 間、地 點、原因 ;票據的種類、 掛失止付人的姓名、 營業場 所或
者住所以及 聯繫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 事項 之一的, 銀行不 予受理。
C. 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 書後, 查明掛失票據 確
未付款時,應立即 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自 收到掛失止
付通知 書之日 起 12 日內沒有 收到人民法 院的止付通知 書的,自 第
13 日 起 ,持票人提示付款並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 再 承 擔 責
任。 D. 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在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 書之前,已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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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48 條、 49 條、 50 條, 而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 的《支付 結算會計 核
算手 續》對 各種票據的 掛失程序 作了更 細緻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