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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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53




                             3.   複本

                               複 本是指票據      原 本的   複 製品。    複 本是  原 本的   複 製,與    原 本 處 於同一地
                           位 ,即使   原 本被   盜 或 遺 失,當    事 人仍可依     複 本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一般               每
                           份 複 本 都 要 編號   ,但  均 為 完 全 的有價證券,         處 於 平 等的地    位 , 因 此,票據

                           上的權利可任憑其中一            份  而行使。但由於         數 份  複 本  均 表明同一個票據關
                           係,當持票人以其中一            份 行使票據權利後,其他各             份 的效   力 隨之   喪 失。  複
                           本是匯票的一種特         殊 制 度,本票和支票不          適 用 複 本 制 度,《票據法》          未 規

                           定之。

                             4.   謄本

                               謄 本是指持票人依         照 票據的   原 本所製成的       謄 寫 本,《票據法》         未 規定

                           謄本。


                           (二)票據瑕疵

                               所謂票據     瑕疵  ,是指    影響  票據效    力 的行為,即由於票據當            事 人或其他

                           人 進 行的某些行為,        致 使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                       影響  。一
                           般來  說,票據的      瑕疵  指票據的     偽造  、票據的     變造和票據的       更改以及    塗銷   。

                             1.   票據的偽造


                               票據  偽造   是指行為人      假冒  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票
                           據 偽造  分為票據本身的         偽造  和票據上簽      章 的 偽造   。票據本身的       偽造   是指  假
                           冒 出票人的名義而        進 行 原 始 的票據創設的行為,即             假冒   出票行為,故被稱

                           為狹義的票據       偽造  。票據上簽      章 的 偽造   是指   假冒  他人的名義為出票以           外 的
                           票據行為,也稱廣義的票據              偽造   ,如背書、承兌或保證的             偽造  等。票據     偽
                           造究  竟有無效    力,可從     四方面來加以分        析:
                               其一,票據      偽造  對 偽造   人的效    力 。由於票據      偽造  人在   偽造  票據時,並

                           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               章 ,故根據票據        文 義性的特     點 ,票據    偽造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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