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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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53
3. 複本
複 本是指票據 原 本的 複 製品。 複 本是 原 本的 複 製,與 原 本 處 於同一地
位 ,即使 原 本被 盜 或 遺 失,當 事 人仍可依 複 本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一般 每
份 複 本 都 要 編號 ,但 均 為 完 全 的有價證券, 處 於 平 等的地 位 , 因 此,票據
上的權利可任憑其中一 份 而行使。但由於 數 份 複 本 均 表明同一個票據關
係,當持票人以其中一 份 行使票據權利後,其他各 份 的效 力 隨之 喪 失。 複
本是匯票的一種特 殊 制 度,本票和支票不 適 用 複 本 制 度,《票據法》 未 規
定之。
4. 謄本
謄 本是指持票人依 照 票據的 原 本所製成的 謄 寫 本,《票據法》 未 規定
謄本。
(二)票據瑕疵
所謂票據 瑕疵 ,是指 影響 票據效 力 的行為,即由於票據當 事 人或其他
人 進 行的某些行為, 致 使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 影響 。一
般來 說,票據的 瑕疵 指票據的 偽造 、票據的 變造和票據的 更改以及 塗銷 。
1. 票據的偽造
票據 偽造 是指行為人 假冒 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票
據 偽造 分為票據本身的 偽造 和票據上簽 章 的 偽造 。票據本身的 偽造 是指 假
冒 出票人的名義而 進 行 原 始 的票據創設的行為,即 假冒 出票行為,故被稱
為狹義的票據 偽造 。票據上簽 章 的 偽造 是指 假冒 他人的名義為出票以 外 的
票據行為,也稱廣義的票據 偽造 ,如背書、承兌或保證的 偽造 等。票據 偽
造究 竟有無效 力,可從 四方面來加以分 析:
其一,票據 偽造 對 偽造 人的效 力 。由於票據 偽造 人在 偽造 票據時,並
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 章 ,故根據票據 文 義性的特 點 ,票據 偽造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