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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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   。經   除 權判決    後,票據無效,所以在票據              喪 失後   取得票據的
                                人喪失票據權利,即使           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不得             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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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
                                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又稱    普通訴訟    ,是指失票人       喪失票據後透過

                                對票據債務人的一般民           事訴訟    來解決票據權利        問題  。票據    喪失之   訴
                                訟,包括兩種       情況  ,其一為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                屆滿前請求出票
                                人補發票據或請求債務人付款並提                 供擔保而     遭拒  絕情況    下的  訴訟  ;
                                其二是失票人向        非法持票人請求        返還票據之      訴。前者的被       告應為出

                                票人、付款人或承兌人;後者被
                                                                               管轄
                                                                                    擔保數額應
                                                                  訴訟
                                在地或付款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此類  告為非法持票人。 應提  供擔保,   地為被   告所
                                相當於票據載明的金額。


                        (七)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      第  18  條規定,持票人       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            因票據記載     事
                        項 欠 缺 而 喪 失票據權利者,仍           享 有民  事 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                 返

                        還其與   未 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              益 。在這    裡 ,持票人     必須  是票據權利      消
                        滅時的   正 當持票人,包括最後的背書人、       返 還利  益 的人 因 清償  債務而    取 得票據權利的保      益
                                                                      是出票人和承兌人。利
                        證人或被追索人等;而被請求
                                                                  必須
                        返還請求權不是一種票據權利,而是一種獨立的票據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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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重  慶市第一中    級人民法院   [2006]  渝一中民終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關於
                         除權判決的法律效      力,被上訴人      (  沙區五交化商行  )   作為本案支票的最後持有人,在        遺失票
                         據後,及   時要求上訴人      ( 海來公司  )   協助  辦理了銀行  掛失手續,並向法院    申請公   示催告。法
                         院 依 法判決  宣 告 遺 失的支票無效,      申 請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可
                         見,該除   權判決的法律效      力不僅導致   遺失的支票無效,       而且使失票人     (  沙區五交化商行   )   重
                         新獲得票據上的權利,
                         拒絕  支付票據款項。         其中包括  票據付款請求權,上訴人作為付款人,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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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5  條第  3  款後  段,而就  提起訴訟的具  體規定在《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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