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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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經 除 權判決 後,票據無效,所以在票據 喪 失後 取得票據的
人喪失票據權利,即使 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不得 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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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
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又稱 普通訴訟 ,是指失票人 喪失票據後透過
對票據債務人的一般民 事訴訟 來解決票據權利 問題 。票據 喪失之 訴
訟,包括兩種 情況 ,其一為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 屆滿前請求出票
人補發票據或請求債務人付款並提 供擔保而 遭拒 絕情況 下的 訴訟 ;
其二是失票人向 非法持票人請求 返還票據之 訴。前者的被 告應為出
票人、付款人或承兌人;後者被
管轄
擔保數額應
訴訟
在地或付款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此類 告為非法持票人。 應提 供擔保, 地為被 告所
相當於票據載明的金額。
(七)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 第 18 條規定,持票人 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 因票據記載 事
項 欠 缺 而 喪 失票據權利者,仍 享 有民 事 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 返
還其與 未 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 益 。在這 裡 ,持票人 必須 是票據權利 消
滅時的 正 當持票人,包括最後的背書人、 返 還利 益 的人 因 清償 債務而 取 得票據權利的保 益
是出票人和承兌人。利
證人或被追索人等;而被請求
必須
返還請求權不是一種票據權利,而是一種獨立的票據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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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重 慶市第一中 級人民法院 [2006] 渝一中民終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關於
除權判決的法律效 力,被上訴人 ( 沙區五交化商行 ) 作為本案支票的最後持有人,在 遺失票
據後,及 時要求上訴人 ( 海來公司 ) 協助 辦理了銀行 掛失手續,並向法院 申請公 示催告。法
院 依 法判決 宣 告 遺 失的支票無效, 申 請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可
見,該除 權判決的法律效 力不僅導致 遺失的支票無效, 而且使失票人 ( 沙區五交化商行 ) 重
新獲得票據上的權利,
拒絕 支付票據款項。 其中包括 票據付款請求權,上訴人作為付款人,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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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5 條第 3 款後 段,而就 提起訴訟的具 體規定在《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