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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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的 取得可分為 原始取得和 繼受取得兩種:
1. 原始取得
票據權利的 原 始 取 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前 手 而最 初取 得的票據權
利,又可分為出票 取得和 善意取得兩種:
(1) 出票 取得
32 ,
出票
取得指出票人製作票據,並將票據交付
收款人而
完成出票行為
收款人
下,如
原始取得該權
,但票據權利在
系偽造 因此取得票據權利。在某些特 外觀上已成立,則 殊情況 收款人仍然 果出票人的簽 章
利,只不過由於出票人本人 未簽章,出票人可據此向 收款人 抗辯 ,
從而使 收款人 原始取得的票據權利無法 實現。
(2)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票據的即時 取得,或 善意受讓,指受讓人不 知道讓
與人無 處分票據的權利而 取得票據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必須 具備三
個條件:其一, 必須 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而 取得,即依背書或
交付的方式 取得票據權利。其他如透過 繼受取得票據, 合併、普通債權轉讓
繼承、
非票據權利的
等取得票據,是屬於依據其他法律而
處分票據之人
二,必須
處取得票據。票據的
善意取得;其
讓與人如有 處分權,則受讓人 是從無權 取得票據係屬 正當權利而無需 主張善
意 取 得,與此同時,無 處 分票據權利之人 必須 是受讓人的直接前
手,否則就無 善意取得的 適用;其三,票據 取得人受讓時 必須 無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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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又無 重大 過失 ,即指受讓人在 取 得票據時,已 儘 量履 踐了 謹慎
義務。
www
.ycwb.com/gb/content/2005- (支票持票人 ) 的起訴不予受理, 10/14/content_999177.htm ( 依法駁回其 起訴。資料來源:金 最後瀏覽日: 羊網,民營經 2010/02/16) 濟報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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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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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