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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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的      取得可分為      原始取得和     繼受取得兩種:

                          1.   原始取得


                            票據權利的      原  始 取  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前              手 而最   初取  得的票據權
                        利,又可分為出票         取得和   善意取得兩種:
                            (1)   出票  取得
                                                                                           32  ,
                               出票
                                    取得指出票人製作票據,並將票據交付
                                                                       收款人而
                                                                               完成出票行為
                               收款人
                                                                         下,如
                                                                                  原始取得該權
                                      ,但票據權利在
                               系偽造    因此取得票據權利。在某些特  外觀上已成立,則     殊情況  收款人仍然   果出票人的簽       章
                               利,只不過由於出票人本人               未簽章,出票人可據此向             收款人   抗辯  ,
                               從而使    收款人   原始取得的票據權利無法             實現。
                            (2)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票據的即時               取得,或    善意受讓,指受讓人不            知道讓
                               與人無    處分票據的權利而         取得票據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必須       具備三

                               個條件:其一,         必須  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而              取得,即依背書或
                               交付的方式      取得票據權利。其他如透過            繼受取得票據,  合併、普通債權轉讓
                                                                    繼承、
                                                                                  非票據權利的
                               等取得票據,是屬於依據其他法律而
                                                              處分票據之人
                                             二,必須
                                                                           處取得票據。票據的
                               善意取得;其
                               讓與人如有      處分權,則受讓人   是從無權   取得票據係屬       正當權利而無需        主張善
                               意  取 得,與此同時,無          處  分票據權利之人        必須   是受讓人的直接前
                               手,否則就無        善意取得的     適用;其三,票據          取得人受讓時       必須  無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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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又無    重大   過失   ,即指受讓人在         取 得票據時,已       儘 量履   踐了 謹慎
                               義務。


                         www
                         .ycwb.com/gb/content/2005-  (支票持票人  )   的起訴不予受理,  10/14/content_999177.htm (  依法駁回其  起訴。資料來源:金  最後瀏覽日:  羊網,民營經  2010/02/16)  濟報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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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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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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