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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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票據權利。


                        (四)票據行為的代理


                          1.
                            票據行為代理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一種民          事 法律行為,當然也          適 用民法上的規定,即可以由
                        他人  代 理為之。但由於票據是一種               流通  證券,票據行為的          代 理 除 了 適 用 代
                        理 制 度的一般規定       外 ,還有一些特別規定。本書中,票據行為的                        代 理是指

                        代理人
                        的代理人,並在票據上簽名,  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被  代理人    (  本人  )   的授權,在票據上載明其是本人
                                                    代本人
                                                          實施票據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
                          2.   票據代理的要件


                            (1)   明示本人的名義,即        代理人    必須  在票據上表明被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
                                稱,這是票據       文  義性的具體表徵。票據上如不明示本人的名義,
                                即使  代理人    確已取得本人的書面          授權,本人亦可不         負票據    責任。
                            (2)   證明為本人    代理的意    思,即    代理人   代本人為票據行為時,            必須  在票

                                據上表示     代 理的意    思 。中國票據法不承認           隱 名  代  理,《票據法》
                                                                               必須   「在票據上
                                第5條第1款規定,
                                                 代理人為本人
                                                              代理票據行為時,
                                        章,即
                                代理人簽
                            (3)   表明其  代理關係」。  代理人在票據上記載自己的姓名或名稱並                     蓋章  ,否
                                則代理人的票據行為無效,本人也不                  必承擔票據      責任。
                            (4)   須經本人  授權,這是票據         代理行為成立的要件。票據行為的                 代理必
                                須 以  代 理權的存在為前提,           且 在 授 權  範 圍 內行   事  , 才能  對本人直

                                接發  生  法律效   力  ,否則就     會 出現下   文  要 討 論的   越  權 代 理和無權    代
                                理的  問題   。

                          3.   越權代理


                            越 權 代 理是指票據行為         代 理人   超 出 代 理權   限 範 圍 而為的票據行為,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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