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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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票據權利。
(四)票據行為的代理
1.
票據行為代理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一種民 事 法律行為,當然也 適 用民法上的規定,即可以由
他人 代 理為之。但由於票據是一種 流通 證券,票據行為的 代 理 除 了 適 用 代
理 制 度的一般規定 外 ,還有一些特別規定。本書中,票據行為的 代 理是指
代理人
的代理人,並在票據上簽名, 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被 代理人 ( 本人 ) 的授權,在票據上載明其是本人
代本人
實施票據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
2. 票據代理的要件
(1) 明示本人的名義,即 代理人 必須 在票據上表明被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
稱,這是票據 文 義性的具體表徵。票據上如不明示本人的名義,
即使 代理人 確已取得本人的書面 授權,本人亦可不 負票據 責任。
(2) 證明為本人 代理的意 思,即 代理人 代本人為票據行為時, 必須 在票
據上表示 代 理的意 思 。中國票據法不承認 隱 名 代 理,《票據法》
必須 「在票據上
第5條第1款規定,
代理人為本人
代理票據行為時,
章,即
代理人簽
(3) 表明其 代理關係」。 代理人在票據上記載自己的姓名或名稱並 蓋章 ,否
則代理人的票據行為無效,本人也不 必承擔票據 責任。
(4) 須經本人 授權,這是票據 代理行為成立的要件。票據行為的 代理必
須 以 代 理權的存在為前提, 且 在 授 權 範 圍 內行 事 , 才能 對本人直
接發 生 法律效 力 ,否則就 會 出現下 文 要 討 論的 越 權 代 理和無權 代
理的 問題 。
3. 越權代理
越 權 代 理是指票據行為 代 理人 超 出 代 理權 限 範 圍 而為的票據行為,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