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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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67
三、背書
(一)背書的概念與分類
根據法律規定,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 實 現轉讓票據權利和其他目的,
在票據背面或其 黏 單上所為的一種 附 屬票據行為。據此,作背書轉讓的持
票人為背書人,受讓背書的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在接受票據後可以 增 強 其 流通 性和 安全 性。中國法律不允許無記名匯票,記名匯票 再 作
背書,以
一律得
銀行匯票、 採用背書方式轉讓。《支付 銀行本票和支票不得背書。 結算辦 法》規定 66 ,填明「現金」 字樣 的
根據不同標 準 ,可以將背書分類。以背書目的為標 準 ,背書可分為轉
讓背書和 非 轉讓背書兩種。轉讓背書的目的在於轉讓票據的權利, 通 常 的
背書 大都 屬於轉讓背書。轉讓背書又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與特 殊 轉讓背書
兩種。一般轉讓背書依其記載 事項 完 全 與否分為 完 全 背書和 空 白 背書;特
殊 轉讓背書又可分為 禁 止 背書的背書和無 擔 保背書、 回頭 背書和期後背
書。而 非 轉讓背書的目的並 非 在於轉讓票據權利,而是另有其他作用,其
中 若 以委任他人 履行而設定質權的背書是設質背書。 代 為 取 款為目的,是委任 取 款背書, 簡 稱委任背書;為 擔
保債務
(二)背書的格式
1. 應記載事項
67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背書 必須 由背書人簽 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
68
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 授予 他人行使時, 必須 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此
66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27 條。
6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9 條。
68
參閱 山西省高 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票據的無因性決定票據關係一經 產生即
與基礎關係相 分離。持票人 只需 要證 明所 持有的 兩張銀行承兌匯票的必要 記載 事項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