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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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67





                           三、背書



                           (一)背書的概念與分類


                               根據法律規定,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                   實 現轉讓票據權利和其他目的,
                           在票據背面或其        黏 單上所為的一種         附 屬票據行為。據此,作背書轉讓的持
                           票人為背書人,受讓背書的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在接受票據後可以  增 強 其 流通  性和  安全  性。中國法律不允許無記名匯票,記名匯票  再 作

                           背書,以
                           一律得
                           銀行匯票、  採用背書方式轉讓。《支付  銀行本票和支票不得背書。  結算辦     法》規定  66  ,填明「現金」    字樣  的
                               根據不同標      準 ,可以將背書分類。以背書目的為標                    準 ,背書可分為轉

                           讓背書和    非 轉讓背書兩種。轉讓背書的目的在於轉讓票據的權利,                              通 常 的
                           背書  大都  屬於轉讓背書。轉讓背書又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與特                            殊 轉讓背書
                           兩種。一般轉讓背書依其記載               事項   完 全 與否分為     完 全 背書和    空 白 背書;特
                           殊 轉讓背書又可分為          禁 止  背書的背書和無         擔 保背書、     回頭   背書和期後背

                           書。而   非 轉讓背書的目的並          非 在於轉讓票據權利,而是另有其他作用,其
                           中 若 以委任他人 履行而設定質權的背書是設質背書。  代 為 取 款為目的,是委任  取 款背書,  簡 稱委任背書;為       擔

                           保債務


                           (二)背書的格式

                             1.   應記載事項

                                                     67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背書   必須   由背書人簽      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
                                                                                            68
                           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             授予   他人行使時,       必須   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此

                           66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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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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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山西省高  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票據的無因性決定票據關係一經                       產生即
                            與基礎關係相     分離。持票人    只需  要證  明所  持有的  兩張銀行承兌匯票的必要        記載  事項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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