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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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1




                           (五)背書的連續

                             1.   概念

                               背書的    連續  是指匯票上所記載的背書,自出票時的受款人到最後的被

                           背書人或持票人,在背書形式上                均相互連續      而無  間斷  ,《票據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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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款對此有規定      。

                             2.   背書連續的認定


                                                     則認定:
                                                              (1)
                                                                             都
                                                                  背書的
                               實質上的無效,如
                           書,  背書  連續   ,應以下列   偽造  原 的背書不   影響   各  次  背書應 連續  ;(2)   是形式上有效的背  連續  的背書應為
                           同一性質的背書,即同一匯票的背書中,轉讓背書和                            非 轉讓背書並存時,
                           僅以轉讓背書的        連續  來認定背書的       連續  ;(3)   背書的記載    順序應有     連續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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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背書連續的效力

                               《票據法》      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了對持票人的效         力,分為三個方面:           (1)
                           背書  連續   產 生 證明   力 ,即證明持票人         享 有匯票權利;       (2)   背書形式上不     連

                           續,實質上     連續   時,即以其他       合法方式     取得匯票的,       必須  依法  舉證;    (3)   形
                           式和  實質的背書      均不連續    時,持票人只       能行使追索權或利          益償還請求權。
                                   連續

                                                       而付款的,
                           否連續  背書 之責任;  對付款人的效 (2)   背書不  連續 力也分為兩種  情況  :(1)   付款人應  負查 負責  驗背書是
                                                                                          。
                                                                  造成的損失由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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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31  條第  2  款規定:  「前款  所稱背書連續,是   指在票據轉
                             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            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         依次前後   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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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要由背書的連續性來證              明,這就   是要求受讓票據的當事人,在          從其  直
                            接前  手接受票據    時,應當   確信該直接前    手簽章的真實性。由於票據關係同            其基礎關係相     分
                            離,票據的後     手持票人不可能對前       幾手的簽章真    偽以及對取得票據的基礎關係進行            了解  ,
                            只有靠對   其直接前   手背書的真實性來作為        保證。  每一個後手都對其直接前         手背書的真實性
                            負責
                            票據權利為  ,就能保證票據的信用和  要由背書的連續性來證  流通性,  保證最後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參閱「持票人的
                                                          明?」票據問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
                                     什麼
                            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 .npc.gov http://www  flwd/2002-04/17/content_292638.htm (  最後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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