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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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1
(五)背書的連續
1. 概念
背書的 連續 是指匯票上所記載的背書,自出票時的受款人到最後的被
背書人或持票人,在背書形式上 均相互連續 而無 間斷 ,《票據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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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款對此有規定 。
2. 背書連續的認定
則認定:
(1)
都
背書的
實質上的無效,如
書, 背書 連續 ,應以下列 偽造 原 的背書不 影響 各 次 背書應 連續 ;(2) 是形式上有效的背 連續 的背書應為
同一性質的背書,即同一匯票的背書中,轉讓背書和 非 轉讓背書並存時,
僅以轉讓背書的 連續 來認定背書的 連續 ;(3) 背書的記載 順序應有 連續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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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背書連續的效力
《票據法》 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了對持票人的效 力,分為三個方面: (1)
背書 連續 產 生 證明 力 ,即證明持票人 享 有匯票權利; (2) 背書形式上不 連
續,實質上 連續 時,即以其他 合法方式 取得匯票的, 必須 依法 舉證; (3) 形
式和 實質的背書 均不連續 時,持票人只 能行使追索權或利 益償還請求權。
連續
而付款的,
否連續 背書 之責任; 對付款人的效 (2) 背書不 連續 力也分為兩種 情況 :(1) 付款人應 負查 負責 驗背書是
。
造成的損失由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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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31 條第 2 款規定: 「前款 所稱背書連續,是 指在票據轉
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 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 依次前後 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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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要由背書的連續性來證 明,這就 是要求受讓票據的當事人,在 從其 直
接前 手接受票據 時,應當 確信該直接前 手簽章的真實性。由於票據關係同 其基礎關係相 分
離,票據的後 手持票人不可能對前 幾手的簽章真 偽以及對取得票據的基礎關係進行 了解 ,
只有靠對 其直接前 手背書的真實性來作為 保證。 每一個後手都對其直接前 手背書的真實性
負責
票據權利為 ,就能保證票據的信用和 要由背書的連續性來證 流通性, 保證最後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參閱「持票人的
明?」票據問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
什麼
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 .npc.gov http://www flwd/2002-04/17/content_292638.htm ( 最後瀏
覽日: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