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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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83
1. 票據提示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 必須先 在法定期 限 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承
兌或付款,否則 喪 失追索權,但是如發 生 了付款人或承兌人 死亡 、 解 散 、
逃匿或其他無法為提示的 原因 ,持票人可 免除 票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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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成拒絕證書
必須
作成
則上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 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 免除 原 作成 拒絕證書時,持票人得不請求作成 拒 絕 證書,但下列 情況例 拒
外:(1)
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
拒絕證書時,則對
背書人發 生效力,但對其他人行使追索權時,仍應作成 (2)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 免除 作成 拒絕證書; (3)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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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承兌人被 宣 告 破 產,持票人可用 破 產 宣 告 裁 定書 代替 拒 絕 證書 ; (4)
付款人或承兌人 因 違 法被 責 令終 止業 務 活動 的,有關行 政 主 管 部門 的 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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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定可 代替 拒 絕 證書 ;(5) 有關證明付款人或承兌人 拒 絕 付款的其他證明
也可 代替 拒絕證書。
通知拒絕事由
3.
通知 拒 絕事 由,又稱追索 債務人在 通知 或 償 還請求的 通知 。持票人有義務 準備 ,《票 給予
全部
知 悉 被 拒 絕 的 事實
,使票據的
後 做 好 相應的
通知
據法》
其前
通知
手;其前
手應當自
關證明之日 第 66 起 條規定: 3 日內,將被 (1) 持票人應當自 拒絕事 由書面 收到被 拒絕承兌或被 拒絕付款的有 收到
通知 起 3 日內書面 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
面通知 ;(2) 拒絕事 由通知 既可以當面 送達 ,也可 信函郵 寄。只要在法定期
限內將 通知按 法定 位址或約定的地 址郵 寄的, 視為已經發出 通知 ;(3) 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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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 管理實 施辦 法》第 27 條: 「票據法第 62 條所稱拒絕 證明應當 包括下列 事項: (一) 被
承兌、付款的事實
承兌、付款的票據的
拒絕
拒絕
依據;(三) 拒絕 承兌、付款的 種類及其主要 (四) 記載 拒絕 事項 承兌人、 ;(二) 拒絕 付款人的簽章。」 依據和法律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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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64 條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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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64 條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