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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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01



                                                       121
                           元、5,000  元、1   萬元和    5  萬元   。


                           (二)銀行本票的申請與簽發

                               申請
                             1.

                               申 請人使用     銀 行本票,應向       銀 行 填 寫 「 銀 行本票     申 請書」,      填 明 收 款
                           人名稱、    申 請人名稱、支付金額、             申 請日期等     項 內容並簽     章 。 若 個人需要
                           支 取 現金則在「支付金額」            欄 先 填 寫 「現金」      字樣  、後   填 寫 支付金額。出
                                                                 122  。
                                          位申請簽發現金
                           票行不得受理單
                                                         銀行本票
                             2.   簽發


                               銀  行應在   辦好   轉  帳 或  收 妥  現金以後,方可簽發本票。用於轉                  帳  的本
                           票,應劃    去 「現金」     字樣   ;用於支     取 現金的本票劃       去 「轉   帳 」 字樣   ,本票
                           上 未  劃 去 「現金」和「轉         帳 」  字樣  的,一律     按  轉 帳辦  理;   註 明「不得轉
                           讓」的,出票行應當在本票               正  面 註 明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額                 必須大
                           寫 ,最後,出票行在本票上加              蓋 本票專用     章 和其   授 權經   辦 人簽名或     蓋章  後
                                     123
                           交給申請人       。


                           (三)銀行本票的受理和提示付款


                             1.   受理

                               單位和個人       (  收款人  )   受理  銀行本票時應    審查  :收款人是否       確為本單     位
                           或本人;    銀 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              限 內;   必須  記載的    事項  是否   齊 全 ;出

                           票人簽   章 是否   符合  規定;不定額        銀 行本票是否有       壓 數 機 壓 印 的出票金額,
                           並與  大 寫 出票金額一      致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              收 款人名稱是否        更 改 , 更


                           121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2  條。
                           122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4  條。
                           123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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