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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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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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5,000 元、1 萬元和 5 萬元 。
(二)銀行本票的申請與簽發
申請
1.
申 請人使用 銀 行本票,應向 銀 行 填 寫 「 銀 行本票 申 請書」, 填 明 收 款
人名稱、 申 請人名稱、支付金額、 申 請日期等 項 內容並簽 章 。 若 個人需要
支 取 現金則在「支付金額」 欄 先 填 寫 「現金」 字樣 、後 填 寫 支付金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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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申請簽發現金
票行不得受理單
銀行本票
2. 簽發
銀 行應在 辦好 轉 帳 或 收 妥 現金以後,方可簽發本票。用於轉 帳 的本
票,應劃 去 「現金」 字樣 ;用於支 取 現金的本票劃 去 「轉 帳 」 字樣 ,本票
上 未 劃 去 「現金」和「轉 帳 」 字樣 的,一律 按 轉 帳辦 理; 註 明「不得轉
讓」的,出票行應當在本票 正 面 註 明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額 必須大
寫 ,最後,出票行在本票上加 蓋 本票專用 章 和其 授 權經 辦 人簽名或 蓋章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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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給申請人 。
(三)銀行本票的受理和提示付款
1. 受理
單位和個人 ( 收款人 ) 受理 銀行本票時應 審查 :收款人是否 確為本單 位
或本人; 銀 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 限 內; 必須 記載的 事項 是否 齊 全 ;出
票人簽 章 是否 符合 規定;不定額 銀 行本票是否有 壓 數 機 壓 印 的出票金額,
並與 大 寫 出票金額一 致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 收 款人名稱是否 更 改 ,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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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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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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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