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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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從票據的到期日 觀之,匯票、本票的到期日有定日付款、出票日後
定期付款、見票即付及見票後定期付款 四種;而支票的到期日只有
見票即付一種,即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5. 從付款 責任觀之,匯票、支票的持票人只有經過付款人承兌或保付
後, 才具有請求付款的權利,此時付款人 才開 始承擔付款 責任;而
本票的持票人則無 須履 行該種 手續 即具有付款請求權。
6. 從資金關係 觀之,發行匯票時,出票人與付款人之 間不一定 必須先
有資金關係, 僅憑信用也可發行並委託付款人付款;本票是自付證
;發行支票時,出票人與付款人
之
問題
券,無
資金關係,並 資金關係 且銀行必須 擁有出票人 足夠支付支票金額的款 間必須先 項,或 有
出票人與 銀行間訂有透支 合同,否則發行的支票稱之為 空頭支票,
會受到法律 制裁。
7. 匯票有承兌 制度;而本票、支票 均無此 制度。
8. 匯票有 拒絕承兌證書、 拒絕付款證書的規定;本票則有 拒絕付款證
書和 拒絕見票證書的規定;而支票 僅有拒絕付款證書的規定。
9. 匯票可記載 擔當付款人及 預備付款人;本票可記載 擔當付款人;而
支票不可記載該兩 項事項 。
(三)支票的分類
支票 按 不同標 準 ,可作不同分類: 1. 按 票據上是否記載 收 款人的名
稱,可將支票分為記名支票和無記名支票; 2. 按 支付方式,可將支票分為
現金支票和轉 帳 支票; 3. 按 有無特別 限 制 ,可將支票分為 普 通 支票、保付
支票和劃 線 支票。《票據法》對支票分類無 詳細 規定,在 實 踐 中應 注 意具
體的有關規定, 例 如:《 銀 行 結算辦 法》不允許有無記名支票,又 例 如:
《票據法》 第 84 條規定,現金支票只 能用於支 取現金,轉 帳支票只 能用於
轉帳,不得支 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