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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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05
(四)支票的當事人
支票同匯票一 樣 ,有三個 基 本當 事 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是簽發支票的行為人,《票據法》 第 83 條規定,要成為支票的出票
人, 首先 應在 銀 行 開 立支票存款 帳 戶 , 開 立 帳 戶 時, 必須 使用本名,提交
證明其身分的 合 法證件,並應 預 留 其本名的簽名式 樣 和 印 鑒 。其 次 ,要有
可 靠 的 資信 ,並存 入 一定的 資 金。受款人既可以是 第 三人,也可以是出票
必須
是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機構
人本人。付款人 銀行核准具有 辦理支票存款 業務的 資格 。 辦 理支票 業 務者,應
經中國人民
(五)支票的立法
中國 歷 來 採 用「三票一體」的立法體 例 ,這不同於 世界 上 大多數 國 家
的 做 法。這種體 例 具有 簡 化 法律條款, 避免重 複 等 優 點 。從 未 來 趨 勢看 ,
三票 合一應為 世界 潮流。
二、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製作並交付支票的行為,出票是創設支票
的 基 本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要 素 :製作與交付。在中國,支票的出票
必須 使用 銀行規定 格式並 統一印製的支票用 紙。
(二)出票的格式
絕對應記載事項
1.
《票據法》 第 85 條規定, 絕 對應記載 事項 應有 六 項 : (1) 表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