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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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05




                           (四)支票的當事人

                               支票同匯票一       樣 ,有三個     基 本當   事 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是簽發支票的行為人,《票據法》                    第   83  條規定,要成為支票的出票
                           人,  首先  應在   銀 行 開 立支票存款       帳 戶 , 開 立 帳 戶 時,    必須  使用本名,提交

                           證明其身分的       合 法證件,並應       預 留 其本名的簽名式         樣 和 印 鑒 。其    次 ,要有
                           可 靠 的 資信   ,並存   入 一定的    資 金。受款人既可以是           第 三人,也可以是出票
                                          必須
                                              是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機構
                           人本人。付款人   銀行核准具有       辦理支票存款       業務的    資格  。   辦 理支票   業 務者,應
                           經中國人民


                           (五)支票的立法


                               中國  歷 來 採 用「三票一體」的立法體              例 ,這不同於       世界  上 大多數    國 家
                           的 做 法。這種體      例 具有   簡 化 法律條款,      避免重    複 等 優 點 。從   未 來 趨 勢看   ,
                           三票  合一應為    世界   潮流。




                           二、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製作並交付支票的行為,出票是創設支票
                           的 基 本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要                素 :製作與交付。在中國,支票的出票
                           必須  使用  銀行規定     格式並   統一印製的支票用          紙。



                           (二)出票的格式

                               絕對應記載事項
                             1.
                               《票據法》      第   85     條規定,  絕 對應記載    事項   應有  六 項  : (1)   表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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