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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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   字樣   ;(2)   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   確定的金額;     (4)   付款人名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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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簽  章   。

                          2.   相對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      第  87  條規定了三     項相對應記載       事項   :(1)   受款人的名稱,
                                                                                         126
                        支票  未記載    收款人的,以持票人為受款人,經出票人                    授權,可以      補記     ;(2)
                        出票地,支票       未  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               營業   地、  住  所或  居  所為出票
                        地;  (3)   付款地,支票    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營業  所為付款地。


                          3.   得記載事項

                            (1)   劃平行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             正面劃   平行線,也可以在所劃的兩條

                        平行線上記載       收款銀行的名稱;         (2)   禁止背書轉讓;     (3)   免除  拒絕通知  或免除
                        作成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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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票據    管理實   施辦  法》第  15  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    41  條的規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簽章,當出票人為              單位時   ,應當是與   該單位   在
                          銀行  預留  簽章一致的  財務專用章或     者公章,並    加蓋  法定  代表  人或  者其授  權的  代理人的簽  名
                          或者蓋  章;當出票人為     個人時,應當是與      該個  人在銀行   預留  簽章一致的簽    名或者蓋   章。參
                          閱「支票上必須     記載  的法定事項有哪些?」      源:
                                                           ,票據問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
                          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  .npc.gov http://www  flwd/2002-04/17/content_292621.htm (  最後瀏
                          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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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法》    針對未完成出票      手續的  空白  支票,  做了  可以  補記某些事項的規定。當出票人在
                          出票  時因不能  確定需要採購物      資的  品種、數量   、金額或   供貨  單位  ,而無法  記載  支票金額或
                          收款人  名稱時,在    依照  票據法的規定    記載其他   事項後,   將支票交   給實際使用人,並      授權其
                          在以後  按照  實際情況  予以  補充  記載  ,再將  支票交  給收  款人,  從而  票成
                                                                           ,使支
                                                                           完成出票行為
                          為有效票據。支票可以       補記的事項有:      (1)   票據金額。因為  確定的金額是支票必須        記載  的
                          事項之一,   如果支票上    沒有記載   金額,支票    就無效,   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須          載明  金
                          額。對於已經由出票人簽章但未          載明  金額的支票,經出票人        授權,可以由    他人進行   補充  記
                          載,在支票上    填明支票的金額,      從而  完成出票的行為。      如果支票的金額     沒有補記,該支票
                                                   ;(2)
                          不得使用,
                                        即為無效票據
                                                                           記載
                                                                               。參閱「支票可以
                                                                                             補
                          那麼  ,經出票人  否則, 授權,  他人可以  將收  款人 收款人  名稱。如果支票上  補充  沒有記載收  款人的  名稱,
                                                         名稱在支票上進行
                          記的事項有哪些?」票據問與答,法律釋             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n http://www
                         .cn/npc/flsyywd/flwd/ pc.gov  2002-04/17/content_292623.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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