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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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1 41



                                                                 130
                           支付  確定的金額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
                               支票上    印 有「現金」       字樣  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                能 用於支    取 現
                           金。支票上      印 有「轉   帳 」 字樣   的為轉    帳 支票,轉     帳 支票只    能 用於轉    帳 。支
                           票上  未 印 有「現金」或「轉          帳 」 字樣   的為  普 通 支票,     普 通 支票可以用於支

                           取 現金,也可以用於轉           帳  。在  普  通 支票  左  上角劃兩條      平  行 線 的為劃    線 支
                                                                    131
                           票,劃   線支票只     能用於轉    帳,不得支      取現金      。
                               單 位 和個人在同      城 或票據交     換 地區的各種款        項結算均     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               銀 行當地分支機        搆 批准   辦 理支票   業 務的   銀 行
                                                                          132  。支票金額   起點為    500
                               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
                           機構
                                                       帳戶的單
                                                               位元和個人
                                                                 133
                           元,簽發支票應使用          墨汁  或碳素墨水填       寫   。
                               為保證   資金安全     ,《票據     管理實施辦法》        第  22  條規定:   申請人    申請開
                           立支票存款      帳 戶 的,  銀 行、   城市信    用社和   農村   信 用社可以與      申 請人約定在
                           支票上使用支付        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134
                           (二)轉帳支票結算

                             1.   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行開戶的結算程式

                                   銀行受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        送交支票的      結算程    式。  銀行接到     收款人或
                               (1)
                                   持票人

                                                                                               上
                                            二聯
                                         第
                                                         貸
                                                           方憑證
                                                                                             聯
                                                                         帳
                                   憑證,   送  交的支票和兩  進帳  單作  聯  進帳  單時,經 辦  理轉  審查 。支票和 無  誤  後,支票作 進帳  單各  借  方
                                   加蓋轉訖章,第一聯進帳            單退交收款人或持票人。
                               (2)   銀行受理出票人      送交支票的      結算程   式。出票人      送交支票到付款人         銀
                                   行要求付款,       通 常  稱為「   反  存」。   銀  行接到出票人       送 來的支票和
                                   三  聯 進帳  單經  審查   無 誤  後,支票作     借  方憑證,     第 二聯  進帳   單作  貸

                           130
                                                11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4  條。
                           131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5  條。
                                                11
                           132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1 7  條。
                           133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20  條。
                           134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      制定  1997  年  12  月實行的《支付  結算會計  合算手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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