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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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19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         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  20  條規定: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                    給收   款人的票據行為。」           案外  人 恒
                           昌 公司  雖 然簽發並經被        告 郊 區 農 行承兌了兩       張銀  行承兌匯票,但是這兩            張
                           銀 行承兌匯票在向        原告   賽 格 公司交付之前即被          恒昌  公司   遺 失,故    恒昌  公司

                           並 未 完 成出票的票據行為,           賽 格 公司也    未實   際持有該     銀 行承兌匯票。現        賽
                           格 公司據以     主張  票據權利的,只是          恒昌  公司交    給 它 的 銀 行承兌匯票       第 一 聯
                           影 本。該   影 本上   雖 然有「匯票」        字樣  、金額、付款人名稱、            收 款人名稱等
                           複印  內容,但是沒有出票人            恒昌   公司的簽    章 、 且 未 經 郊 區 農 行同意承兌,

                                      農
                               的
                           另
                                                                                      的匯票專用
                                                              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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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
                           法》  附 第  郊  區 條對匯票的規定,所以  行  說  明  函  又對支付  限  定了條件,這些內容  雖  然有  郊 區 農 行加 都  不  符合  《票據
                                                                                    蓋
                           章 ,也不   能 作為有效的匯票使用。             賽 格 公司持此     影 本請求行使票據權利,
                           不符合   《票據法》      第  4  條第  2  款的規定,應當       駁回。據此,無         錫市中級人
                           民法  院於   1998  年  7  月  24  日判決  :
                               駁回原告    賽格公司的      訴訟   請求。
                               案件受理    費  71,210  元,由  原告  賽格公司     負擔。
                               第 一 宣 判 後,   賽 格 公司不    服 ,向   江蘇  省 高 級 人民法     院 提 起 上 訴 。理由

                           是:從    1996  年  8  月  28  日說明函的內容     看,被上     訴人郊區農行承兌的意           思
                                 真實   的,法律     手續  也是  完  備  的,  符合  《票據法》      第  18  條規定的    精
                           表示是
                           神 ;上
                                                                  章 的 第 一 聯 影 本,應
                                                 力 ; 原審判決
                                 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 二聯  訴 人所持加     蓋 了 郊 區 農 行匯票專用   駁 回 上 訴 人的   訴訟   請求,理由不  視 為與匯票  能 成
                           立。請求    撤銷  原判   ,依法   改判。
                               被上  訴 人 郊 區 農 行 答 辯 認為,是       判 認定   事實  清楚  , 適 用法律     正確  ,應
                           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江蘇  省 高 級 人民法     院 經 審 理認為,     原審   認定的   事實   清楚  ,證據    確實  、
                           充 分。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製作                  必須嚴格符合       法律的規定。上         訴 人 賽
                           格 公司從   案外   人 恒昌  公司得到的       銀 行承兌匯票      第 一 聯 影 本,不    符合   票據法
                           對匯票的規定,不是有效票據,                 賽 格 公司不    能 據此  主張   行使票據權利。        原

                           審判決   駁回賽格公司的        訴訟   請求,是    正確   的,應當     維持。《票據法》         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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