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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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23




                           持有票據,並依票據上所記載的                  享 有  合 法之權   益  。亦即,持票人不          必 證
                           明、也無義務證明其          取 得票據的      原因  ,其  僅 依票據上所載明的          文 義,就可
                           以向付款人證明其         取 得票據的     原因   ,並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所記載的金
                           額。如   果 票據債務人認為持票人             取 得票據是由於       欺 詐 、 惡 意或   重大   過失等

                           不 正 當 原因   ,那  麼 該債務人應當對此          負 有 舉 證 責 任,而持票人並無證明其
                           取得票據係出於        合法原因    的義務。
                               票據的無     因  性與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緊  密  相 連  。所謂票據行為的獨立
                           性,指的是如       果 在同一    張 票據上有     數 個票據行為,那         麼每  一個票據行為各

                           依其在票據上所載明的
                           不 能影響   到其他票據行為的效     文 義分別、獨立地發  力 。 因 為不同的票據行為  生 效 力 ,其中一行為無效,並  雖 在同一票據上  進
                           行,但是發      生 票據行為的      原因  各自相    互 獨立,從而      原因   關係並不     連續  。 正

                           因 為票據所具有無        因 性的特質,       才 使得某一票據行為的交            易危  險 得以被    切
                           斷 ,從而   更 為有效的保       障 和 維護   了票據   流通   和交  易 的 安全   。票據無     因 性的
                           另一個直接後       果 是票據行為的       抽象   性,即只要票據行為具            備 完 備 的法定形
                           式要件即可發       生 法律效    力 ,而不論其      實 質關係如何。        除 票據  授 受的直接當
                           事 人之  間 和出於    惡 意而   取 得票據的持票人之          外 ,不得以     原因  關係為理由      抗

                           辯對票據債務的承         擔。
                                                                  商業信    用的  功能   和作用。所謂票
                                                 增 強 票據所表現的
                                        因 性具有
                               票據的無
                           據的
                                                                     信 用,就
                                   錢)
                                  (
                                                                              克服
                                      來使用,票據所具有的這種
                           為現金  信 用 職 能 是票據當     事 人可以憑     藉 某人的  信用職能是以     未 來可  金錢支付在時  取 得的金錢作  間
                           上的  障礙  ,由於票據具有無          因 性,從而使得票據背書             制 度在某種     程 度上  會
                           增 強 票據的    信 用 職 能 。票據上背書的         次數越多     , 說 明該票據的      信 用 越強   ,
                           因 為 每 一 次 背書的背書人        都 對票據權利的       實 現 負 擔 保之    責 ,並  且 票據經背
                           書轉讓後,後       手 所 享 有的票據權利不         會因  為其前    手 之 間 的 原因   關係無效而
                           受到任何    影響  ,這也是票據的無          因性決定的。
                               綜 上理由,     第 一種   觀 點 由於  未能考慮     到票據    流通  所 必須   的無   因 性 原 理
                           而不可   取 , 因若循    之,則票據的        流通  性滅  絕 , 若 無票據的      流通  性,則票據

                           就失  去 存在的理由。       第 二 種 觀 點 , 兼 顧 了票據行為的無           因 性和票據行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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