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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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證券作為民事財產權利的 典型 表 現方 式,也不 例外 。 由 於證券投資 流通
的 需 要,法律 允 許 絕 大多 數 證券 自由轉讓 、 買賣 ,即所謂證券的 流動 性。
受讓 人通過交易取得證券,即取得證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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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的分類
1. 無價證券和有價證券
無 價 證券 又 稱憑證證券,是指記載並代表持有人享有 獲 得某種交易 機
會 的特定資
不能 自由流通轉讓 格 ,該證券本 之證券。對於該類證券,政府或法律 身 不能使持有人或第 三 人直接取得一定權利,也 限制它 在市場上廣
泛 地流通 , 因此 ,不得透過 流通 、 轉讓 來 增加 持券人的收益。 例 如國家發
行的各類 計畫供應 憑證,如 糧票、油票、布票、特 供證等。
有 價 證券是指 標 示票面金額、證明持有人有權 按照 證券票面記載直接
取得一定 量 的商品、貨 幣 ,或取得利息、股息等收 入 ,並 可自由轉讓 和 買
賣之所有權或債權憑證。
2. 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
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享有商品所有權的憑證,取得商品證券即取得
5 等。
商品之所有權。如提貨單、
棧單
運貨單、
貨 幣 證券是指本 身 能使持有人或第 三者 取得貨 幣請求 權之有 價 證券,
包括 商業證券和 銀 行證券 兩 類,前 者 主要 包括 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後 者
則主要 包括銀 行匯票、 銀行本票和支票。
資本證券是指 由 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 聯繫 的活 動 而產生之證
券。持有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 入請求 權, 包括 股票、債券及其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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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在分類上,多因其性質及效力之不同而作分類 ,分類之區別實益則在於釐清證券種
類,有助於使證券之內涵及性質清晰
421 至 424 。 。參閱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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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詞在台灣較少出現,係貨棧收受託存貨物時 發給貨主的憑證,一般載有托存貨物的名
稱、規格、數量等。貨主憑棧單可向貨棧提 取托存貨物,較類似台灣之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