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中國金融法
P. 436
426
一、證券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 廣義的證券是指記載並代表持有人享有某種特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法律
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存款單、借據、提貨
1
單等各種票證單據;而狹義的證券則僅指資本證券 。各國證券法一般都明
確規定其證券的種類和形式,如美國 1933 年證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2 3
就規定多種形式的證券 。中國《證券法》第 2 條規定 ,股票、公司債券、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以及證券衍生品種都屬於狹義的證券。本書
所稱證券,即從狹義角度而言。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狹義證券的概念仍然被廣泛使用,但是許多國家
已經開始採用金融商品、投資對象、投資商品等概念,來替代狹義證券的
概念,如英國《 就採用了投資對象的概念;德國《 2000 年金融服務市場法》 (UK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 Act, 年證券交易法修訂》 (Gesetz
2004
FSMA)
1
參閱陳潔,證券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頁 3。參閱強力,金融法,法律
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422 。
2
美國 1933 年《證券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指證券包括票據、股票、庫藏股、債券、無擔保債
券、債權證明、任何分享利潤之協議或參與證書、擔保信託證券、公司設立前之認股證
書、可轉讓股份、投資契約、投票信託證書、存托憑證、石油 /天然氣或其他礦產之部分
未分割權利、對證券 /存托憑證 /一籃子證券或證券買 /賣/買賣權的選擇權或其他權利、全國
性證券交易所中與外幣有關的買 /賣/買賣權之選擇權或其他權利、一般意義上的證券、對
簽署任何證券之利益或參與證書、暫 時權利憑證、收據、保證、認購權等。
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2 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
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
華人民
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
,適
市交易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
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共和
管理 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
交易的
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