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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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固定收益證券和變動收益證券

                            固 定收益證券是指持有人            可 以在特定的       時 間內取得     固 定的收益,並       預
                        先 得 知 取得收益之      數量   和 時 間,如    固 定利   率 債券、   優先   股股票等;變       動 收
                        益證券是指     因客觀    條件變化其收益也         隨之變化之證券。如           普通  股股票。


                            無記名證券、指示證券和記名證券

                          7.
                            無記名證券,即在證券上不記載權利人  只需完  成交付行為即      可轉讓 姓 名之證券,如不記名股票、

                                                                      ;指示證券,在證券上指
                        債券等。無記名證券
                                                                轉讓
                        示 他 人向證券持有人
                        載權利人     姓 名,  轉讓   履 行義務,一般不得  背 書 方 式 進 行 方 為有  ;記名證券,是在證券上記 效 。如記名股票、記名債
                                            必須以
                        券和各種票據等。



                        (三)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                       價 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發
                        行和交易之場所。         由 發行人、投資        者 、金融    工 具、交易場所、         仲 介 機構  及

                        監管  機構   和 自 律 機構   等要  素構   成。  依 據不   同 的 標準可    以將證券市場分為不
                        同的類   型:



                                                             稱一
                        交易市場  根 據證券權利產生  兩  個  部  分:發行市場,  轉移  的 階段  不 同 , 可 以將證券市場分為發行市場和  市場或  初級  市場   (Primary
                                                          又
                                                                  級
                        Market)  ,是證券發行     者按照   法律規定的條件和          程序   ,向投資    者 出 售 新證券
                                                                                 7

                        所形成的市場;交易市場,              又稱二級    市場    (Secondary Market)  ,它是已發行
                        證券交易之場所,         包括   交易所市場和場        外 市場。發行市場是交易市場存在
                        的基  礎 和前提,而交易市場的交易規                模 和成交    價格  , 又 決定或     影響  發行市
                        場的規   模 、發行    價格   和 時機  。 二者互相依       存、  互 為 補充   ,形成一個      完整  的
                        證券市場    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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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較於台灣,則多以流通市場或次級市場稱之             。參閱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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