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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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款第  2  項之規定,該     院於   2000  年  5  月  10  日作出如  下判決:1.   撤銷一審法
                        院 (1999)   浦行初字第     23  號行  政判決;2.    確認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分行    1999
                        年  4  月  28  日向包更生出具    編號為    001401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假票變        造
                        幣沒收   證的行    政行為   違法。




                        (三)分析解說
                                                                             稱 《 辦 法 》 )
                                                               辦 法 》 ( 以 下簡
                            《 中國人民銀行  「 金 融 機構在  假 幣 收繳  、 鑑 定 管理  假 幣,  由 該金  融 機構兩名以上   第  6
                                                       時發現
                        條 規定:
                                              辦 理業務
                                                                                          業務
                                                       紙 幣,
                                              假 人民幣
                        人 員 當 面予
                                   以 收繳
                                                                                      的 戳 記 ;
                        對 假 外幣   紙 幣及各種  。對 假 硬 幣,   應 當 面 以統一格式的  應 當 面加  蓋 『 假 幣 』 字樣 , 封 口處  加
                                                                        專 用 袋 加封
                        蓋『假幣』字樣戳         記,並在     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           別、面額、      張(枚)數、    冠
                        字號碼、收繳       人、  覆核人名     章等細項。收繳        假幣的金     融機構    (以下簡   稱「收
                        繳單位   」)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                  印製  的《假幣收繳       憑證》,並      告
                        知 持有人如對      被收繳    的貨幣   真偽   有異  議 ,可   向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 支機構
                        或 中國人民銀行       授 權的當地     鑑 定機構    申 請 鑑 定。   收繳   的 假 幣,不得     再 交予

                        持有人。    」同時    《辦法》第       10  條規定:   「持有人對      被收繳   貨幣的    真偽  有異
                                 自收繳
                        議 ,可以  向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之日  起 三 個 工 作日內,持  或 中國人民銀行 《 假 幣 收繳  憑 證 》 直接  或 透過  收
                                                  分 支機構
                        繳 單位
                                                                                      鑑 定機構
                                                                           授 權的當地
                        提 出 書 面 鑑 定 申 請 。中國人民銀行
                                                         分 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構 應 當無償    提 供 鑑 定貨幣    真偽   的 服 務 , 鑑 定後   應 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  授 權的  鑑 定機 印
                        製 的 《 貨幣   真偽鑑   定 書 》 ,並    加 蓋 貨幣  鑑 定 專 用 章 和 鑑 定人名      章 。中國人
                        民銀行   授 權的   鑑 定機構,     應 當在   營 業 場所   公 示 授 權證   書 。 」 但 《 辦 法 》 對

                        施行  前管理者與被管理者           的行為,不具有         溯 及力。本     案 所 涉 具體行    政 行為
                        發 生 在 《 辦 法 》 發 布 施行之     前 , 因此只    能 根據   人行上    海 分 行作出行     政 行為
                        時的規   章 和規   範性  檔 的規定,即中國人民銀行              與 最 高 人民法    院 、最   高 人民
                        檢 察 院 、 公安部    聯 合發   布 的 《 關於   假 人民幣    由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          管理  、 銷
                        毀 的 決 定 》 、中國人民銀行         《 關於   加強  假 幣實物    管理   的通  知 》 、 《 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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