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中國金融法
P. 306
296
被 告 人行上 海 分 行 辯 稱:對 原 告 作出出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行為 係 老
西 門 郵 電所所為, 因此 ,人行上 海 分 行不 應 當成為本 案 的 被 告 。 郵 政儲蓄
機構有權 處 理 。 老西 門 郵 電所 工 作人 員 發現 假 幣,並當著 原 告 面 覆 核 驗
定,確 認 係 假 幣並 向 包 更 生開 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符合內 部 操 作程式。 請
求法院駁回原 告起訴 。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一 審 上 海 市 浦東 新 區 人民法 院 審 理 認 為:中國人民銀行是 管理 人民幣
流通的 唯 一法定機關。 假 幣作為人民幣流通中發 生 的問題, 應 當 由 人民銀
行作出 處 理 。人民銀行制定的規 範性 檔 不能 與 法律 相 牴 觸 ,金 融 以及其 他
部門 作出的行為, 只 能 視 為人民銀行的 委 託 行為,人民銀行 承 擔 法律 責
任 。人行上 老西 海 分 行作為人民銀行的 開 具的 沒收 證 分 支機構, 海 負 有 轄 區 金 融 行 政管理 職
係
人行上
電所
門
郵
分
發的。
因
能,且
下
行統一
印
刷
門 郵 電所的行為
此 , 老西
是本 案被 告。 應視 作人行上 海 分 行的行為,人行上 海 分 行 應 當
根據 現場 勘 查 實 況 , 老西 門 郵 電所 工 作人 員 清 點 包 更 生繳款 的 操 作行
為,包 更 生應 能 看清 。 老西 門 郵 電所 工 作人 員 發現 假 幣後, 未 經包 更 生 當
面 確 認 ,而將該幣 拿 入 內 室 ,在 脫 離 包 更 生視 線 的 情況 下 , 由 內 室 工 作人
員 開 具 沒收 證, 因此 不能證明 被沒收 之 假 幣 係 包 更 生 所 繳 ;而且 工 作人 員
將 只 有 覆 核人 簽 名、 沒 有經 辦 人 簽 名的 留 存 聯 作為正本 送達 包 更 生 ,程式
上違反 了有關規定。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 4 條第 1
款第 年 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判決。撤銷被 告人行上 海分行作出的 2 項之規定,該 001401 號假票
政訴訟法》第
54
條第
院於
2
17
月
12
1999
日作出
變造幣
沒收
證。本
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一審判決後, 案受理費 100 元, 由被 告承 擔。 院提起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