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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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人行上    海 分 行 辯 稱:對     原 告 作出出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行為   係 老
                        西 門 郵 電所所為,      因此   ,人行上     海 分 行不   應 當成為本     案 的 被 告 。 郵 政儲蓄
                        機構有權     處  理 。  老西  門 郵 電所  工  作人  員  發現  假  幣,並當著      原 告  面 覆  核 驗
                        定,確   認 係 假 幣並   向 包 更 生開    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符合內     部 操 作程式。     請

                        求法院駁回原       告起訴   。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一 審 上 海 市 浦東    新 區 人民法    院 審 理 認 為:中國人民銀行是            管理  人民幣

                        流通的   唯 一法定機關。        假 幣作為人民幣流通中發            生 的問題,     應 當 由 人民銀
                        行作出   處 理 。人民銀行制定的規            範性  檔 不能   與 法律  相 牴 觸 ,金    融 以及其   他
                        部門  作出的行為,        只  能 視 為人民銀行的        委  託 行為,人民銀行        承  擔 法律  責

                        任  。人行上  老西  海 分  行作為人民銀行的  開  具的  沒收  證 分  支機構,  海  負 有 轄  區 金  融 行  政管理  職
                                                          係
                                                            人行上
                                        電所
                                   門
                                     郵
                                                                      分
                                                                                      發的。
                                                                                            因
                        能,且
                                                                                   下
                                                                        行統一
                                                                               印
                                                                                 刷
                                 門 郵 電所的行為
                        此 , 老西
                        是本  案被  告。              應視   作人行上    海 分 行的行為,人行上           海 分 行 應 當
                            根據  現場   勘 查 實 況 , 老西   門 郵 電所   工 作人   員 清 點 包 更 生繳款     的 操 作行
                        為,包   更 生應   能 看清   。 老西  門 郵 電所   工 作人   員 發現  假 幣後,    未 經包   更 生 當
                        面 確 認 ,而將該幣      拿 入 內 室 ,在    脫 離 包 更 生視   線 的 情況   下 , 由 內 室 工 作人
                        員 開 具 沒收   證,  因此   不能證明     被沒收   之 假 幣 係 包 更 生 所 繳 ;而且      工 作人  員
                        將 只 有 覆 核人   簽 名、   沒 有經  辦 人 簽 名的   留 存 聯 作為正本      送達  包 更 生 ,程式
                        上違反   了有關規定。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   4  條第  1
                        款第  年 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判決。撤銷被       告人行上     海分行作出的  2  項之規定,該 001401  號假票
                                                      政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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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於
                             2
                                     17
                                  月
                               12
                        1999
                                       日作出
                        變造幣
                              沒收
                                  證。本
                                         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一審判決後,       案受理費     100  元,  由被  告承  擔。       院提起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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