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中國金融法
P. 310
300
而後, 阿 元則透過 非 法手段 獲 取 多名 網 上銀行 客戶 其中國 工 商銀行 牡丹 靈
通卡卡 號和 密碼 等資料,並將 客戶 帳戶內資金共 計人民幣 1,002,438.11 元劃
入潘某、杜某 辦理的中國 工商銀行上 海分行的 67 張靈通卡內。另外, 尚以
匯 款 的方式於信用 卡 中 注 入 人民幣 171,826 元。 阿 元得手後,通 知 潘 某 取
款。潘某遂糾 集祝某、李某、龔某等人於 2006 年 7 月至 8 月期間,在上 海
市使用上 述 67 張靈通卡和另外的 27 張靈通卡,透過 自動 櫃員機提取 現金
在
共計人民幣 1,086,085 元,透過銀行 櫃檯 提取 現金共 計人民幣 73,615 元,
潘 某 將 剩 餘 資金
扣 除 事 先 約 定的 追繳贓款共計人民幣 384,000 再 匯 入 阿 元指定的 帳 戶 內。 案 發
份 額後,
元。
公安
機關
後,
(二)判決要旨
2007 年 2 月 9 日上 海市公安局 虹口分局 將潘某、祝某、李某、龔某涉
嫌洗錢犯罪 一案偵查終結,並於 2007 年 2 月 12 日移送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
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7 年 8 月 8 日,上 海市虹口區人民 檢察院以潘某、祝
某 、 李 某 、 龔 某 涉 嫌 洗 錢 犯罪 , 依 法 向 上 海 市 虹 口 區 人民法 院 提起 公 訴 。
2007 年 10 月 22 日,上 海市虹口區人民法 院依 法組成合 議庭,公開 審理了
1
款第
項,第
此案 條第 ,並 1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 條第 1 款、第 4 款,第 27 條第 條及第 64 條之規定 判決:
項、第
3
1
191
刑法》第
26
25
款,第
1.
被 告 人 潘 某 犯 洗 錢 罪 , 判 處 有期
元。 徒 刑 2 年 ,並 處罰 金人民幣 6 萬
2. 被告人祝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 徒刑 1 年 4 個月,並 處罰 金人民幣 2
萬元。
3. 被告人李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 徒刑 1 年 3 個月,並 處罰 金人民幣 2
萬元。
4. 被告人龔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 徒刑 1 年 3 個月,並 處罰 金人民幣 2
萬元。
一 審宣 判 後, 被 告 人均 未 在法定期限內 提起 上 訴 , 檢 察 機關 也沒 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