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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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日漸   頻繁   , 然 而就兩    岸 反洗   錢 協 作而言,     依 然處  於 初 步階段,      尚未  構 築
                        起 有 效 的 反洗   錢 情 報 共用及共同       防範  機制,    這勢  必為兩    岸 洗 錢 犯罪   活動留
                        下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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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羅勇逃匯案



                        (一)案情概要


                                                                  受瑞得 (
                                 年
                                              年
                                     公司的指
                                                                               公司辦
                                                                                      理進口電
                        科技貿易  1997  發展  1  月至  1998  派,以 8  月,被告人羅勇  公司的名義,為  集團)   公司及北京瑞  得
                                                    瑞得 (
                                                          集團)
                        腦業務   的手續。在      瑞得 (  集團)   公司與中儀經緯進出           口公司簽    訂委託代理進
                        口協定後,     被告人羅勇      假冒外商     簽名,以      George Luo (  喬治‧羅)   在合同號
                        為  97FM2500502HK   、97FM2500504HK    、97FM2500506HK    三份外貿合同上
                        外商  簽 名 處簽字    ,以   此三  份 虛 假 外 貿 合同    欺騙  售 匯銀行    開 具信用證,透過
                        中 儀 經 緯 進出   口 公 司 從中國銀行       總 行、中國建      設 銀行   北京  市 分 行為   北京瑞

                        得 科技貿易     發展  公 司 騙 購 外匯美元       447,685  萬 元後匯   至境  外,將    境 內 瑞 得
                                                                                          ,被
                                                365
                        (集團)   公司自有外匯美元         管理局  萬元非法轉移至境        外。   1998  年  5、6  月間  報 關金
                                 在 辦 理 國家外匯
                                                       所規定之進
                                                                  口 付 彙 報 審 手續時,用
                        告 人 羅勇
                        額為
                                                                     報關單
                                             銷表到國家外匯
                        金額為  250  812  萬美元的  6  張報關單   (  經鑑定是 管理局報  偽造的  審上述三  )   及羅勇  編造的  報審

                                                                              筆所付外匯。
                                  萬美元的核
                            1998  年  5、6  月間  ,被告人于水擔任        國家外匯     管理局   國際   收支司進出     口
                        核 銷 處 主 任 科員   , 負責   進 口 付匯核    銷報  審 工 作。當    被 告 人 羅勇    請求被   告 人
                        于水以少報      多,用    250  萬美元的    報關單   報審美元      812  萬元的付匯金額。以
                        逃避  國家外匯     管理局    審查  時,   被 告 人 于 水 違反   有關法規,      私自   將 被 告 人 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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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  決書   (2000)   高刑終  字第  185  號,于水怠忽職守  、常超簽
                         訂  、  履  行  合  同  失職被騙   、  羅勇逃    匯  上  訴  案  ,資  料  來  源  :  華  律  網  ,
                         cn/archive . 66law http://www  /lawwrit/2009-09-14/1626566419.aspx (  最後流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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