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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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致 使其 他公 司 利用其經手和同 意簽 訂 的外 貿 代 理 合同大 量 騙 購 和 逃
匯,使國家利 益 遭 受重大 損 失 ,其行為 已 構成 簽 訂 、 履 行合同 失 職 被 騙
罪,依法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緩刑 2 年。
2. 二審裁判
一審宣 判後, 三名被告人不 服原審判決,均 提出上 訴。2000 年 8 月 4
日 北京 市 高 級人民法 院二 審 維 持 北京 市 第 一中級人民法 院 對 被 告 人 羅勇 犯
逃匯罪,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的判決。
(三)分析解說
所謂
公 司 、 企業或
其 他 單位,
國家規定,
逃 匯 罪 ,是指
違反
119 擅 自 將外
匯存 放境 外, 或將境內的外匯 非法轉移到境外, 情節嚴重的行為 。
就 逃 匯 罪 的 犯罪 構成而言,該 罪 侵 害 的 客 體是國家的外匯 管理 制度。
在 客觀 方 面 表現為行為人 違反 國家規定, 擅 自 將外匯存 放境 外, 或 將 境 內
的外匯 非 法 轉 移 至境 外, 情 節 嚴 重的行為; 至 於何謂 「 情 節 嚴 重 」 ,法律
並 沒 有具體規定, 但 通常 應 當 考 慮 : 逃 匯數額的大小;是 否 偽 造和 冒 用有
關單位的證 件 、 印章 逃 匯;是 否 國家 工 作人 員 利用職權 或 勾 結國家 工 作人
員 進行 逃 匯等 因 素而 綜 合 考 慮 。該 罪 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不僅包括有 公
司 、 企業或 其 他 單位, 也 包括了單位直接 負責 的主 管 人 員 和其 他 直接 責任
觀 要 件 方 面 , 逃 匯 罪 為 故 意犯罪
人 員 。在主 目的亦得構成本 罪。 , 但 並不以 牟 利為限,即 非 以
牟利為
非 瑞 得 公 司 的 領 導和
人,僅為
指
司
公
認
且
派
工
員
係
司 普通職 二 審 中, , 羅勇 作 的 辯 護 人 提 出 羅勇 未 從中 獲 利的 辯 護 意見未 決策 獲 得法 庭 公
受
可,其 原因 在於 羅勇 雖 係 瑞 得 公 司 職 員 , 但 其實施之 假 冒 外商 簽字 、代表
瑞 得 公 司 出具 訂 貨單、在 部分 銀行付 款 通 知 上 簽字 以及 事 後 提 供 假 報 關
單、 填寫 核 銷 表, 請託 國家 工 作人 員 對其 參 與 的 逃 匯、 騙 購 外匯的數額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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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 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