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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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307
那 麼 ,是不是可以將 「印鈔」看 作是一種貨幣 政 策 工 具 呢? 目前 ,無
論從 學 理 上還是立法上 都沒 有明確 「印鈔」 可以作為一種貨幣 政 策 工 具而
存在。從 學 理 上 看 ,一方 面由 於 「印鈔」 行為屬於貨幣 創 造過程中的 創 造
過度 情 形,有 悖 於經濟發行 原 則,並 帶 來 貨幣 貶 值和資產 縮 水風 險 ;另一
方 面「印鈔」 行為 處 於貨幣 投 放 的 源頭 階段,而不是對 已 進 入 流通中的貨
幣 供應量 進行 調控 ,所以不同於一般的貨幣 政 策 工 具。從法律 角 度 來看 ,
「印鈔」 行為 欠 缺 法律上的正當 性 , 因 為實施 「印鈔」 行為即 意 味 著對該
貨幣的持有人 ( 包括其 他國家、組織以及 自然人等 ) 財富的部分 剝奪 ,若法
律確
這 是市場經濟的大
忌 。 因此
狀 來看
,從各國立法現
的合法 認 「印鈔」 行為的合法 性 , 也 就 意 味 著 這 種 剝奪 他 人 財 產權利的行為 , 鮮 見
化 , 顯然
將 「印鈔」 行為規定為一種合法的貨幣 政 策 工 具。 相反 ,為 防止「印鈔」
行為 帶 來 的多種 負面影響 ,對內各國透過立法 強調 中 央 銀行的 獨 立 性 ,以
避免 央 行貨幣 政 策 受到行 政 系統的過多 干預 和 影響 , 防止 財 政 赤字 的貨幣
化 ;對外,則 強調儲 備貨幣發行國家 或 地 區 ,如美國、歐 盟 以及日本等
國, 應當防止 主權 因素對於貨幣發行的過度 影響 。正如 2009 年倫敦 G20 峰
會期 間 ,中國人民銀行行 長周 小 川 關於國際 儲 備貨幣 改 革以及 巴西 等 拉 美
國家對於美元的 批評一樣。
實際上,當金 融 危 機 來 臨 時,各國一般會 根據 金 融 危 機發 生 的 原因 、
危 機 應 對 策 略 和措施,從
危 機 波 及的程度以及
大 致 包括了立法系統、行
應 對 危 機的系統 來看 危 機的特 點 ,而 採 用不同的 政 系統、中 央 銀行系統以及
商業金融系統等 管道,從不同 角度來應 對金 融危機。
例如, 2008 金融危機發 生後, 雖經美國 參眾兩院如好萊塢 大片似的博
弈波折,但美國國會最 終還是透過了 旨在救助美國金 融系統的 《2008 緊急
經濟穩定法 案》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 ,該法 案授 權
美國 財政部 可以運用 總額為 7,000 億美元的資金展 開經濟 救助計畫 。這就是
當金 融 危 機 來 臨 時,國家權力機關 — 立法系統 應 對 危 機的具體方式:立法
權的運用,無論是透過還是 否 決 有關立法 議案 , 都反 映 出國家權力機關對
於金 融 危 機 應 對的基本態度和立法 宗 旨 ,例如:立法要 解 決 什麼 問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