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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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307




                               那 麼 ,是不是可以將         「印鈔」看      作是一種貨幣       政 策 工 具 呢?    目前  ,無
                           論從  學 理 上還是立法上        都沒  有明確    「印鈔」     可以作為一種貨幣         政 策 工 具而
                           存在。從    學 理 上 看 ,一方     面由  於 「印鈔」     行為屬於貨幣        創 造過程中的      創 造
                           過度  情 形,有    悖 於經濟發行      原 則,並    帶 來 貨幣   貶 值和資產     縮 水風   險 ;另一

                           方 面「印鈔」      行為  處 於貨幣    投 放 的 源頭   階段,而不是對         已 進 入 流通中的貨
                           幣 供應量   進行   調控  ,所以不同於一般的貨幣              政 策 工 具。從法律      角 度 來看   ,
                           「印鈔」    行為   欠 缺 法律上的正當        性 , 因 為實施    「印鈔」     行為即   意 味 著對該
                           貨幣的持有人        (  包括其  他國家、組織以及        自然人等     )   財富的部分    剝奪  ,若法

                           律確
                                          這 是市場經濟的大
                                                            忌 。 因此
                                                                                    狀 來看
                                                                     ,從各國立法現
                           的合法  認 「印鈔」    行為的合法      性 , 也 就 意 味 著 這 種 剝奪     他 人 財 產權利的行為  , 鮮 見
                                 化 , 顯然
                           將 「印鈔」     行為規定為一種合法的貨幣              政 策 工 具。   相反   ,為  防止「印鈔」
                           行為  帶 來 的多種    負面影響     ,對內各國透過立法           強調  中 央 銀行的    獨 立 性 ,以
                           避免  央 行貨幣    政 策 受到行    政 系統的過多      干預   和 影響  , 防止   財 政 赤字   的貨幣
                           化 ;對外,則      強調儲    備貨幣發行國家         或 地  區 ,如美國、歐        盟 以及日本等
                           國,  應當防止    主權   因素對於貨幣發行的過度             影響  。正如    2009  年倫敦   G20  峰
                           會期  間 ,中國人民銀行行          長周  小 川 關於國際      儲 備貨幣    改 革以及   巴西   等 拉 美

                           國家對於美元的        批評一樣。
                               實際上,當金       融 危 機 來 臨 時,各國一般會          根據  金 融 危 機發   生 的 原因   、
                                                                         危 機 應 對 策 略 和措施,從
                           危 機 波 及的程度以及
                                              大 致 包括了立法系統、行
                           應 對 危 機的系統     來看  危 機的特    點 ,而   採 用不同的   政 系統、中     央 銀行系統以及
                           商業金融系統等        管道,從不同       角度來應    對金   融危機。
                               例如,   2008  金融危機發      生後,   雖經美國     參眾兩院如好萊塢         大片似的博
                           弈波折,但美國國會最           終還是透過了        旨在救助美國金        融系統的     《2008  緊急

                           經濟穩定法     案》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  ,該法  案授  權
                           美國  財政部   可以運用     總額為    7,000  億美元的資金展       開經濟   救助計畫     。這就是
                           當金  融 危 機 來 臨 時,國家權力機關           — 立法系統     應 對 危 機的具體方式:立法
                           權的運用,無論是透過還是              否 決 有關立法     議案   , 都反   映 出國家權力機關對

                           於金  融 危 機 應 對的基本態度和立法            宗 旨 ,例如:立法要         解 決 什麼   問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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