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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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1 31
(二)票據的法律特徵
票據與股票、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相比,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國
內學者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描述,一般來講,票據的法律特徵表現在下列
十個方面。
票據是設權證券
1.
就證券權利與證券的關係,證券可以分為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兩種。
證權證券上的權利在證券作成之前已經存在,證券本身只是為了證明這種
權利的存在而已。所以,當證券滅失、毀損而無法提示時,只要透過其他
途徑證明這種權利的存在,則該權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債券、提單等。
設權證券上的權利在證券作成之前並不存在,但該權利隨著證券作成而創
設;當證券滅失或毀損而無法提示時,該證券權利也隨之無法行使,票據
就屬於典型的設權證券。
票據是債權證券
2.
就證券上的權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質不同,證券分為物權證券、債權證
券和社員權證券三種。物權證券是用以證明財產權,如提單、倉單等;社
員權證券是用以證明社員權利,如公司的股東權即為社員權,股票就屬這
類證券;債權證券是指證券上所表彰之權利,是一種以一定金額為請求標
的的債權。票據即為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 ( 即受款人或持票人 ) 對票據義
務人 ( 即付款人、承兌人及其保證人或被追索人 ) 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
權。
3. 票據是金錢證券
就權利的經濟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請求支付金錢為內
容的金錢證券;另一種是以請求交付物品為內容的物品證券。票據是以一
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故屬於金錢證券,然而提單、運單等則是以物品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