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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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與分類  「票據」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




                        利為目的而製成的各種書面憑據,如股票、債券、發票、提單、匯票、本
                        票、支票等各種憑據。這些不同書面形式的證券,由於其性質、特徵、效
                        用各不相同,分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調整,比如股票和債券由證券法調

                        整;匯票、本票和支票受票據法調整;而發票和提單又分別屬不同的法律
                        調整。狹義的票據專指立法意義上的票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
                        法》沒有直接規定票據的立法用義,只規定了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具體
                        的票據形式。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立法意義上的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

                        簽發而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或金融機構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於到期日或見票
                        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國際上一般認為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三種,中國《票據法》


                        亦作如此分類。在理論上,根據票據是否記錄權利人姓名

                        分,票據還可區分為記名票據和無記名票據兩種。所謂記名票據是指由出                         (  或名稱  )   來劃
                        票人在票據上記載受款人姓名,付款人只向票據上所記載之受款人付款的
                        票據,記名票據的受款人如需將某一票據轉讓,需在該票據上背書並記載

                        新的受款人姓名。而無記名票據則不需要在票據上記載受款人姓名,任何
                        持票人得不經背書而直接轉讓該票據,付款人應該向最後持有該票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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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惟中國《票據法》並不允許簽發無記名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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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2  條、  75  條、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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