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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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標的之證券。
4. 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既然是一種金錢證券,就應該像金錢那 樣 具有 流通 性。票據可以
通 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並得在 市場 上自由 流通 ;其他一般債權證券的轉
讓則需要 按民法之規定 通知 債務人, 才能 對債務人發 生效力。
5. 票據是無因證券
互 各自獨立,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據只要具
據關係與此種 票據權利的成立,不 原因 關係相 必 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 原因 關係成立為前提。票 備 要式
條件, 便 可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 說 持票人不 必 證明自己 取 得票據的
原因 就有權請求付款人 履 行付款義務;付款人也不 必 過 問 持票人 取 得票據
的 原因 ,只要票據具 備 要式條件,背書 連續 ,就 必須 無條件付款,所以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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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無 因性是其 流通 性的保 障 。中國現行《票據法》 第 10 條 、第 21 條
規定票據為有 因 證券。最 高 人民法 院 《關於 審 理票據 糾紛案 件 若干問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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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第 14 條 實際上 修正 了法律規定,將票據規定為無 因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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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08] 閔民二 ( 商) 初字第 3250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票據是
要式證券,文義性是票據的重要特徵,被告 ( 瀚通公司 ) 簽發的支票,形式完備、要素齊
全、真實,應為有效票據。根據票據關係的存在並不以基礎關係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票
據關係與基礎關係相對獨立,被告 (瀚通公司 ) 簽發的、經案外人 (新光陽公司 ) 背書轉讓的
支票不受原告 (錫安公司 ) 與被告 (瀚通公司 ) 有無直接經營關係的影響,且本案支票背書連
續,原告 ( 錫安公司 ) 經合法轉讓取得票據,是正當的持票人,有權向被告瀚通公司主張票
據上的權利。因此原告 (錫安公司 ) 要求判令被告 (瀚通公司 ) 支付票據款及相應的利息的訴
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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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
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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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1 條規定: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
5 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4 條規定: 「票據債務人以票
據法第 10 條、第 21 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