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中國金融法
P. 322

312




                        交付標的之證券。

                          4.   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既然是一種金錢證券,就應該像金錢那                       樣 具有   流通  性。票據可以

                        通 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並得在                市場  上自由    流通  ;其他一般債權證券的轉
                        讓則需要    按民法之規定       通知   債務人,    才能   對債務人發     生效力。

                          5.   票據是無因證券




                                                互 各自獨立,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據只要具
                        據關係與此種  票據權利的成立,不  原因  關係相  必 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       原因   關係成立為前提。票    備 要式
                        條件,   便 可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                說 持票人不     必 證明自己      取 得票據的

                        原因  就有權請求付款人          履 行付款義務;付款人也不             必 過 問 持票人     取 得票據
                        的 原因  ,只要票據具        備 要式條件,背書        連續   ,就  必須   無條件付款,所以         說
                                                     2                             3          4
                        票據的無    因性是其     流通  性的保   障  。中國現行《票據法》           第  10  條  、第  21  條
                        規定票據為有       因 證券。最     高 人民法    院 《關於    審 理票據    糾紛案   件 若干問題     的
                                      5
                        規定》   第  14  條  實際上  修正  了法律規定,將票據規定為無               因證券。



                        2
                           參閱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08]  閔民二   ( 商)   初字第  3250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票據是
                         要式證券,文義性是票據的重要特徵,被告                 (  瀚通公司  )   簽發的支票,形式完備、要素齊
                         全、真實,應為有效票據。根據票據關係的存在並不以基礎關係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票
                         據關係與基礎關係相對獨立,被告             (瀚通公司  )   簽發的、經案外人    (新光陽公司   )   背書轉讓的
                         支票不受原告      (錫安公司  )   與被告   (瀚通公司  )   有無直接經營關係的影響,且本案支票背書連
                         續,原告    ( 錫安公司  )   經合法轉讓取得票據,是正當的持票人,有權向被告瀚通公司主張票
                         據上的權利。因此原告         (錫安公司  )   要求判令被告   (瀚通公司  )   支付票據款及相應的利息的訴
                         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
                         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21  條規定: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
                        5  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4  條規定:  「票據債務人以票
                         據法第   10  條、第  21  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