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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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303
勇 提 供 的 虛 假 核 銷 表中的資料 登 錄 國家外匯 管理局 的電 腦 系統內,並在 羅
勇提供的報關單和核 銷表上 蓋上「已報 審章」 ,予以報審。
1997 年至 1998 年 5 月,被告人常超在 擔任 中儀英康經 營中心 董事長 並
直接 負責 中儀經緯進出 口公司工作期 間,在代 理瑞得 ( 集團) 公司進口電腦
業務 時,為本單位的利 益 ,不 按 國家經濟主 管部門 有關規定 履 行職 責 ,在
不 見 外商、不 見 進 口 產品、不 見 供 貨貨主並 放任 瑞 得 ( 集 團 ) 公 司 自 帶客
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的 情況 下,代表中 儀經緯進出 口公司與瑞得 ( 集團)
公 司簽 訂 代 理 進 口 協 定、 簽 訂 並同 意 其 負責管理 的其 他 職 員簽 訂 外 貿 合
售
合同從
同。
萬元匯
至境
外,美元
萬元被非
447,685 瑞 得 ( 集 團 ) 公 司 利用上 365 述 所 簽 虛 假 法轉移至境 匯銀行 騙 取 外匯美元 儀經緯
此,中
外。為
進出 口公司獲取代理費人民幣 32 萬餘 元及人民幣 102 萬餘 元的付 款允 諾。
案 發後, 被 告 人 于 水 、 羅勇 於 1998 年 8 月 21 日 被公安 機關 抓 獲 歸
案;同 年 9 月 3 日, 被告人常超 被公安 機關 抓獲歸案 。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裁判
一審人民法 院審理認為 (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院 (2000) 一中 刑初字第
1 號刑事 判決) ,被 告人 羅勇 身為國有 公司 的工 作人 員,無 視 國家外匯 管理
制度,以 公 司 的名義,使用 虛 假 外 貿 合同, 向 外匯指定銀行 騙 購 外匯匯 至
境 外並將 境 內的外匯 非 法 轉 移 至境 外, 情 節 嚴 重,其行為 已 構成 逃 匯 罪 ,
依法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被 告 人 于 水 身 為國家機關 工 作人 員 ,不正確 履 行其外匯 監督 職 責 , 違
非 法 嫌 疑 的 報 審文件
銷 , 客觀
顯逃
反 有關法規,為存在明 匯 犯罪 行為, 致 使國家利 匯等 益 遭 受重大 損 失 ,其行為 予 以核 已 構成 怠忽 上 掩
守
蓋逃
職
2
罪,依法,
年。
事 對外
貿易
身 為從
被 告 人常超 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緩刑 經 營 活動 的國有 公 司 直接 負責 的主 管 人
員 ,為本 公 司 的利 益 ,在 簽 訂 、 履 行外 貿 代 理 合同過程中, 嚴 重不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