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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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303




                           勇 提 供 的 虛 假 核 銷 表中的資料       登 錄 國家外匯      管理局   的電   腦 系統內,並在       羅
                           勇提供的報關單和核          銷表上   蓋上「已報      審章」    ,予以報審。
                               1997  年至  1998  年  5  月,被告人常超在      擔任  中儀英康經      營中心    董事長   並
                           直接  負責  中儀經緯進出       口公司工作期       間,在代     理瑞得 (   集團)   公司進口電腦

                           業務  時,為本單位的利          益 ,不  按 國家經濟主       管部門   有關規定     履 行職   責 ,在
                           不 見 外商、不     見 進  口 產品、不     見 供  貨貨主並    放任   瑞 得   (  集  團 )   公 司  自 帶客
                           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的             情況   下,代表中      儀經緯進出     口公司與瑞得 (       集團)
                           公 司簽  訂  代  理 進  口 協  定、  簽 訂  並同  意  其 負責管理    的其  他  職 員簽  訂  外  貿 合

                                                                          售
                                                                   合同從
                           同。
                                  萬元匯
                                         至境
                                             外,美元
                                                          萬元被非
                           447,685  瑞  得   (  集  團  )   公  司  利用上  365  述  所  簽  虛  假 法轉移至境  匯銀行  騙  取  外匯美元 儀經緯
                                                                                    此,中
                                                                              外。為
                           進出  口公司獲取代理費人民幣             32  萬餘  元及人民幣     102  萬餘  元的付   款允  諾。
                               案 發後,    被 告 人 于 水 、 羅勇   於   1998  年  8  月  21  日 被公安  機關  抓 獲 歸
                           案;同   年  9  月  3  日,  被告人常超   被公安   機關  抓獲歸案     。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裁判

                               一審人民法      院審理認為 (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院 (2000)   一中  刑初字第
                           1  號刑事  判決) ,被 告人 羅勇      身為國有     公司 的工 作人     員,無    視 國家外匯     管理
                           制度,以    公 司 的名義,使用        虛 假 外 貿 合同,     向 外匯指定銀行       騙 購 外匯匯    至
                           境 外並將   境 內的外匯     非 法 轉 移 至境    外,  情 節 嚴 重,其行為       已 構成   逃 匯 罪 ,

                           依法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被 告 人 于 水 身 為國家機關       工 作人   員 ,不正確     履 行其外匯     監督   職 責 , 違
                                                          非 法 嫌 疑 的 報 審文件
                                                                                    銷 , 客觀
                                                 顯逃
                           反 有關法規,為存在明  匯  犯罪  行為,  致  使國家利  匯等  益  遭  受重大  損  失  ,其行為  予 以核 已  構成  怠忽  上 掩
                                                                                               守
                           蓋逃
                                                                                             職
                                                              2
                           罪,依法,
                                                               年。
                                                 事 對外
                                                       貿易
                                          身 為從
                               被 告 人常超 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緩刑  經 營 活動   的國有   公 司 直接   負責   的主  管 人
                           員 ,為本    公  司 的利  益  ,在  簽 訂  、 履 行外  貿  代 理  合同過程中,       嚴  重不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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