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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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97




                             2.   二審判決

                               上 海 市 第 一中級人民法        院 經 審 理 認 為:    根據《   中 華 人民共和國行        政 訴
                           訟法》第     25  條第  4  款的規定,    由法律、法規       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             政行
                           為,該組織是       被 告 。本   案 雖 然 由 老西   門 郵 電所   向 包 更 生 出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
                           收證,
                                 但適格被告應為人行上
                               包更生提供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海分行。      加強  假幣實物    管理  的通   知》第    2  條
                           規定:   「 凡 是 企 、 事 業 單位     (  如商  店 、 郵 局 等在  辦 理 現金  收 付 業務   的單位    )
                           發現  假 幣後   首 先 扣 留 假 幣、   向 用 戶 開 具 由 人民銀行      認 可 或 提 供 的 假 幣 沒收
                           收據  , 然 後持   假 幣 前 往 附 近 銀行    或儲蓄   所 鑒 別 ,如確     認 為 假 幣,   由 鑑 定單

                           位 加 蓋 「 假 幣 」 戳 記 ,並    交 當地人民銀行統一          管理」    。人行上    海 分 行 提 供
                           的《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反假人民幣          工作實施     細則》第      13  條,均為人
                           行上  海 分 行 處 理 假 人民幣的程式規          範 。人行上     海 分 行 向 包 更 生 出具的     假 票
                           變 造幣  沒收   證 第  一 聯  證明,   老西   門 郵  電所代   收  處 發現  假  幣,並   未  換  人 覆

                           核,  仍由  經 辦 人 自 行 覆 核。    因此   ,人行上    海 分 行行   政 執 法程式    違反   了上  述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反假人
                           規章,也違反
                           民幣  工作實施    了  1996  年 13  5  月  1  日實施的  融機構  儲蓄  、出  納櫃面發現  假幣,必
                                                    條:「各金
                                       細則》第
                           須換  人 覆 核,經    鑑 定無   誤 後,  應 當場   加 蓋 「 假 幣 」 字樣戳     記 並 加 蓋 經 辦員
                           和 覆 核 員 名單,以     防止   假 幣重新流     入 市場  」 的規定,直接導         致 了該證所     載
                           明的  冠字號碼為      FWI2857015  ,90  版  100  元假票,難以認定係包更生用於              繳
                           費的鈔券。     綜上,人行上       海分行上     訴訴  請依據    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行 政 訴 訟 審查   的是   被 訴 行 政 行為合法     與 否 , 訴 訟 標的    只 能是行為。人

                           行上  海 分 行作出的是      向 包 更 生 出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的行為,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只是該行      政行為所指     向的對象。
                               因此  ,一  審判決撤銷假票變          造幣  沒收  證不當,     應予  改判。

                                                    會
                                                      討
                                                          決
                                                             定,
                                                                                           政
                                                 員
                                                                         61
                                                                            條第
                                                                  目,第
                                    條第
                                  54
                           法》第  經  二  審  法  院  審  判  委 目、第  論 目、第  3 依照《  中  華  人民共和國行  3  項,最  高人民法  訴  訟
                                         2
                                                        2
                                                1
                                           項第
                           院《  關於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     57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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