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中國金融法
P. 307
第 3 章 貨幣法 297
2. 二審判決
上 海 市 第 一中級人民法 院 經 審 理 認 為: 根據《 中 華 人民共和國行 政 訴
訟法》第 25 條第 4 款的規定, 由法律、法規 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 政行
為,該組織是 被 告 。本 案 雖 然 由 老西 門 郵 電所 向 包 更 生 出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
收證,
但適格被告應為人行上
包更生提供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海分行。 加強 假幣實物 管理 的通 知》第 2 條
規定: 「 凡 是 企 、 事 業 單位 ( 如商 店 、 郵 局 等在 辦 理 現金 收 付 業務 的單位 )
發現 假 幣後 首 先 扣 留 假 幣、 向 用 戶 開 具 由 人民銀行 認 可 或 提 供 的 假 幣 沒收
收據 , 然 後持 假 幣 前 往 附 近 銀行 或儲蓄 所 鑒 別 ,如確 認 為 假 幣, 由 鑑 定單
位 加 蓋 「 假 幣 」 戳 記 ,並 交 當地人民銀行統一 管理」 。人行上 海 分 行 提 供
的《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反假人民幣 工作實施 細則》第 13 條,均為人
行上 海 分 行 處 理 假 人民幣的程式規 範 。人行上 海 分 行 向 包 更 生 出具的 假 票
變 造幣 沒收 證 第 一 聯 證明, 老西 門 郵 電所代 收 處 發現 假 幣,並 未 換 人 覆
核, 仍由 經 辦 人 自 行 覆 核。 因此 ,人行上 海 分 行行 政 執 法程式 違反 了上 述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反假人
規章,也違反
民幣 工作實施 了 1996 年 13 5 月 1 日實施的 融機構 儲蓄 、出 納櫃面發現 假幣,必
條:「各金
細則》第
須換 人 覆 核,經 鑑 定無 誤 後, 應 當場 加 蓋 「 假 幣 」 字樣戳 記 並 加 蓋 經 辦員
和 覆 核 員 名單,以 防止 假 幣重新流 入 市場 」 的規定,直接導 致 了該證所 載
明的 冠字號碼為 FWI2857015 ,90 版 100 元假票,難以認定係包更生用於 繳
費的鈔券。 綜上,人行上 海分行上 訴訴 請依據 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行 政 訴 訟 審查 的是 被 訴 行 政 行為合法 與 否 , 訴 訟 標的 只 能是行為。人
行上 海 分 行作出的是 向 包 更 生 出具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的行為,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只是該行 政行為所指 向的對象。
因此 ,一 審判決撤銷假票變 造幣 沒收 證不當, 應予 改判。
會
討
決
定,
政
員
61
條第
目,第
條第
54
法》第 經 二 審 法 院 審 判 委 目、第 論 目、第 3 依照《 中 華 人民共和國行 3 項,最 高人民法 訴 訟
2
2
1
項第
院《 關於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 57 條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