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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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95




                           融工  作人  員 購買   假 幣、以    假 幣 換 取 貨幣   罪 以及持有、使用         假 幣 罪 。除了    偽
                           造貨幣   罪 和 變 造貨幣    罪 以外,其      他 各 罪 中所指的     「 假 幣 」 均指   「 偽 造的貨
                           幣 」 , 似 乎 又將   「變  造的貨幣     」 排 除在外,      但 是 這與《    中國人民銀行       假 幣
                           收繳  、鑑定管理      辦法》第      3  條關於  假幣的    概念不一     致,即   假幣是指     偽造、

                           變 造的貨幣。同時        也 容 易 產 生 對一    些犯罪   行為   刑罰  上的   疏漏  , 故 而建   議 立
                           法在  此問題上    應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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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假幣的認定、收繳應當依法進行


                           (一)案情概要


                               原  告 :包  更  生 。  被 告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 分  行,法定代表人:          吳曉
                           靈,行   長。
                               1999  年  4  月  28  日,上  海市郵電局南車站路        郵電支    局老西   門郵電所      (  下
                           稱老西   門郵電所     )   向包更生出具    編號為    001401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 (    下

                           稱人行上    海分行)    假票變    造幣  沒收  證,並將     沒收  證第一聯沒收       單位   留存聯交
                                                                          100
                                                                    90
                                                                              元整,
                           給包更生,該      沒收   證載明持幣為個人,券    南車站路   別 郵電支 版  局,覆核童志偉   張數壹,假票
                                                ,填表單位
                           冠字號碼
                                                                                             辦人
                                    FW12857015
                                                                                         ,經
                                                     4
                           欄空白,填表日期
                                                             日。並在該幣上
                                                                            加蓋:「假幣」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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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更生不服,於         1999  1999  年  年  月  月  28 日向上海市浦東  新區人民法  院提起  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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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
                               原 告 包 更 生 訴 稱:其     至 老西  門 郵 電所付     費 ,該所   工 作人   員 收 到其五    張
                           票面面   額為    100  元的人民幣後,       告知其有一      張假  幣,並拒絕其       覆看的請求
                           走入  內室,在    脫離其視線的情況          下向其開出編號為          001401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 市 分 行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  老西   門 郵 電所的行為,       係 接受人行上       海 分 行
                           之委託,該行為在         操作過程中是       暗箱  操作,    請求  判決撤銷具體行        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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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上海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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