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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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95
融工 作人 員 購買 假 幣、以 假 幣 換 取 貨幣 罪 以及持有、使用 假 幣 罪 。除了 偽
造貨幣 罪 和 變 造貨幣 罪 以外,其 他 各 罪 中所指的 「 假 幣 」 均指 「 偽 造的貨
幣 」 , 似 乎 又將 「變 造的貨幣 」 排 除在外, 但 是 這與《 中國人民銀行 假 幣
收繳 、鑑定管理 辦法》第 3 條關於 假幣的 概念不一 致,即 假幣是指 偽造、
變 造的貨幣。同時 也 容 易 產 生 對一 些犯罪 行為 刑罰 上的 疏漏 , 故 而建 議 立
法在 此問題上 應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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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幣的認定、收繳應當依法進行
(一)案情概要
原 告 :包 更 生 。 被 告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 分 行,法定代表人: 吳曉
靈,行 長。
1999 年 4 月 28 日,上 海市郵電局南車站路 郵電支 局老西 門郵電所 ( 下
稱老西 門郵電所 ) 向包更生出具 編號為 001401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 ( 下
稱人行上 海分行) 假票變 造幣 沒收 證,並將 沒收 證第一聯沒收 單位 留存聯交
100
90
元整,
給包更生,該 沒收 證載明持幣為個人,券 南車站路 別 郵電支 版 局,覆核童志偉 張數壹,假票
,填表單位
冠字號碼
辦人
FW12857015
,經
4
欄空白,填表日期
日。並在該幣上
加蓋:「假幣」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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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更生不服,於 1999 1999 年 年 月 月 28 日向上海市浦東 新區人民法 院提起 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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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原 告 包 更 生 訴 稱:其 至 老西 門 郵 電所付 費 ,該所 工 作人 員 收 到其五 張
票面面 額為 100 元的人民幣後, 告知其有一 張假 幣,並拒絕其 覆看的請求
走入 內室,在 脫離其視線的情況 下向其開出編號為 001401 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 市 分 行 假 票變 造幣 沒收 證。 老西 門 郵 電所的行為, 係 接受人行上 海 分 行
之委託,該行為在 操作過程中是 暗箱 操作, 請求 判決撤銷具體行 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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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上海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