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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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機構之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於金           融 機構   違反相   關 反洗   錢規定的行      政 處罰   主要包括
                        了以  下兩種   情形:

                          1.   金融機構未健全內部反洗錢工作機制的責任

                            根據《反洗      錢法  》第   31  條規定:金     融機構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國務
                        院反洗   錢行   政 主 管部門或者      其 授 權的   設區   的市一級以上       派 出機構    責 令限期

                        改 正;  情 節 嚴 重的,建      議 有關金    融監督管理      機構  依 法 責 令金   融 機構對直接
                        負責  的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和其     他直接    責任  人員給    予紀  律處分:(1)     未按照
                        規定建立    反洗   錢內  部控  制制度的;      (2)   未按照  規定  設立反洗    錢專門    機構  或者

                        指定內
                        的。     設  機構  負責反洗    錢  工  作的;  (3)   未  按照  規定對職   工  進行  反洗  錢  培  訓

                          2.   金融機構未履行反洗錢監控職責的責任

                                                                                          由國
                                       錢法
                                                                  的市一級以上
                        務院反洗  根據《反洗  錢行  政 主 管部門或者 》第  32  條之規定:金  設區  融機構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 派 出機構  責 令限
                                                     其 授 權的
                        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       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款,並對直接         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  人  員 和其  他 直接   責任  人  員 ,  處  1  萬 元以上   5  萬 元以  下 罰

                        款:(1)   未按照  規定   履行客戶身      分識別義務的;        (2)   未按照  規定保存   客戶身   分
                        資料和   交  易  記 錄 的;  (3)   未 按照  規定  報 送  大額  交 易  報 告 或者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的;  (4)   與 身 分  不明的  客戶  進行  交 易  或者  為 客戶   開  立 匿 名 帳  戶 、 假 名  帳 戶
                        的;  (5)   違反  保密規定,   洩露  有關資    訊的;   (6)   拒絕、  阻礙  反洗  錢檢查   、調查

                                                     故意提
                               拒絕
                        的;  (7)  金融機構有  提供調 前款  查材料  或者 致使洗錢後  供虛假材料的。  處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
                                           行為,
                                                            果發生的,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
                        以 下 罰 款 ,並對直接
                                            負責
                                                                             政主管部門
                                                                                        可以建
                                                                     反洗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           人 員 和其  錢行 他 直接  責任  人 員處  5
                        議有關金     融監督管理     機構  責令停業整頓或者          吊銷其經    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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