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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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之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於金 融 機構 違反相 關 反洗 錢規定的行 政 處罰 主要包括
了以 下兩種 情形:
1. 金融機構未健全內部反洗錢工作機制的責任
根據《反洗 錢法 》第 31 條規定:金 融機構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國務
院反洗 錢行 政 主 管部門或者 其 授 權的 設區 的市一級以上 派 出機構 責 令限期
改 正; 情 節 嚴 重的,建 議 有關金 融監督管理 機構 依 法 責 令金 融 機構對直接
負責 的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和其 他直接 責任 人員給 予紀 律處分:(1) 未按照
規定建立 反洗 錢內 部控 制制度的; (2) 未按照 規定 設立反洗 錢專門 機構 或者
指定內
的。 設 機構 負責反洗 錢 工 作的; (3) 未 按照 規定對職 工 進行 反洗 錢 培 訓
2. 金融機構未履行反洗錢監控職責的責任
由國
錢法
的市一級以上
務院反洗 根據《反洗 錢行 政 主 管部門或者 》第 32 條之規定:金 設區 融機構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 派 出機構 責 令限
其 授 權的
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 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款,並對直接 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 人 員 和其 他 直接 責任 人 員 , 處 1 萬 元以上 5 萬 元以 下 罰
款:(1) 未按照 規定 履行客戶身 分識別義務的; (2) 未按照 規定保存 客戶身 分
資料和 交 易 記 錄 的; (3) 未 按照 規定 報 送 大額 交 易 報 告 或者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的; (4) 與 身 分 不明的 客戶 進行 交 易 或者 為 客戶 開 立 匿 名 帳 戶 、 假 名 帳 戶
的; (5) 違反 保密規定, 洩露 有關資 訊的; (6) 拒絕、 阻礙 反洗 錢檢查 、調查
故意提
拒絕
的; (7) 金融機構有 提供調 前款 查材料 或者 致使洗錢後 供虛假材料的。 處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
行為,
果發生的,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
以 下 罰 款 ,並對直接
負責
政主管部門
可以建
反洗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 人 員 和其 錢行 他 直接 責任 人 員處 5
議有關金 融監督管理 機構 責令停業整頓或者 吊銷其經 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