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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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89




                           非繳  費帳戶方式      退還保   費,且不能合       理解   釋原因   的;   13.   法人、其  他組織   首
                           期保  費或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             帳戶支付    或從境外銀行        帳戶支付;     14.   透過  第
                           三 人支付   自 然 人保   險費   ,而不能合      理解  釋 第三   人 與 投 保人、    被 保 險 人和受
                           益 人關  係的;    15.   與洗  錢高 風險 國家和地     區有 業務    聯繫  的;   16.   沒 有合  理 的

                           原因  , 投 保人   堅 持要  求 用現金    投 保、   賠 償、   給 付保  險 金、   退 還保   險費  和保
                           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           他資金數額      較大的;     17.   保險公司支付    賠償金、     給付
                           保 險 金時,    客戶  要 求 將資金匯     往 被 保 險 人、受     益 人以外的     第三  人,   或 客戶
                           要求將退還的保        險費  和保單現金價值匯         往投   保人以外的其       他人。

                                                                                       年修訂
                               又依《
                                                                                               頻
                                                      機構及其
                                                                               他交
                           14  條 ,除上  金融機構大額 形外,金  交易和可    疑交易報告管理       發現其 辦法》(2006  易 的金額、  )   第
                                                                工
                                         情
                                                    融
                                       述
                                                                  作人
                                                                      員
                           率 、流  向 、 性 質等有異常       情 形,經    分 析 認 為 涉 嫌 洗 錢 者 , 應 當 向 中國     反洗
                           錢 監 測 分 析 中心   提 交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同時,       依《  金 融 機構大額     交 易 和可   疑
                           交易報告管理      辦法》(2006    年修訂    )   第  16  條第  1  項,金  融機構對  既屬於大額
                           交 易 又屬於可     疑 交 易 的 交 易 ,金    融 機構  應 當 分別   提 交 大額   交 易 報 告 和可   疑
                           交易報告。

                           四、法律責任




                           (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之行政責任

                               根據《反洗      錢法  》第   30  條的規定    反洗  錢行  政主管部門      和其   他依  法負有
                           反洗  錢 監督管理     職 責 的 部門   、機構從     事 反洗   錢 工 作的人    員 有 下 列 行為之一

                           的,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1.   違反  規定進行     檢查  、 調 查 或採   取 臨 時 凍 結措施
                           的;  2.   洩露  因反洗  錢知悉的國家       秘密、商    業秘密或個人        隱私的;    3.   違反  規
                           定對有關機構和人         員實施行    政處罰    的;  4.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       責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的《金融機構        反洗  錢規定    》第   24  條也  作了同   樣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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