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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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91
對有 前 兩 款 規定 情 形的金 融 機構直接 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 人 員 和其
他 直接 責任 人 員 , 反洗 錢行 政 主 管部門 可以建 議 有關金 融監督管理 機構 依
法 責 令金 融 機構 給 予紀 律 處 分 , 或者 建 議依 法 取 消其 任 職資格、 禁止 其從
事有關金 融行業工 作。
此 外,中國人民銀行 或者 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 分 支機 搆 按照《反洗 錢
法》第 31 條、第 32 條的規定進行 處罰 後;可以 根據 不同 情形,建 議中國
銀行 業監督管理 委 員 會、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 員 會 或者 中國保 險 監督管理
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1) 責令金 融機構 停業整頓或者 吊銷其經 營許可證;
負責
融機構直接
他直接
(2)
負責
的董
職資格、 取消金 禁止 其從 事有關金 的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和其 融機構對直接 責任 人員的任
責令金
(3)
融行業工
作;
事、高級管理 人員和其 他直接 責任 人員給 予紀 律處分。
(三)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
構成 洗錢犯罪 的, 根據《 刑法》第 191 條規定 處以相應 之刑事處罰 。
具體 來 講 ,對於明 知 是 毒 品 犯罪 、 黑 社 會 性 質的組織 犯罪 、 恐怖 活動 犯
罪 、 走 私 犯罪 、 貪污賄 賂 犯罪 、 破壞 金 融管理 秩序犯罪 、金 融 詐騙 犯罪 的
所得及其產 處沒收 實施以上 掩飾 犯罪 、 隱瞞 其 來 源 和 性 質,有 前述 五種 年以下有期
生 的 收 益 ,為
洗 錢行為
之一的,得
的所得及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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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收益,處
徒 刑 或者
以 下 罰 金;
處洗錢數額
年以下有期
以下罰金
年以上
徒刑,並
的, 處 5 拘役 ,並 10 處 或者 單 處 洗 錢數額 5% 以上 20% 5% 以上 20% 情 節 嚴 重
之刑罰 。
此 外,在 《 刑 法 》 中, 洗 錢 犯罪 行為並不限於個人 犯罪 ,單位 犯 洗 錢
罪 的,對單位 判 處罰 金,並對其直接 負責 的主 管 人 員 和其 他 直接 責任 人
員,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 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