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中國金融法
P. 297

第  3  章 貨幣法       287




                           中心的   客戶   之 間 其資金    往 來活動    在 短 期內明    顯增  多,   或 頻繁  發 生 大 量 資金
                           收付;6.   沒有正常     原因  的多   頭開戶、銷戶,且         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          收付;7.
                           提 前 償還  貸 款 , 與 其 財 務 狀況    明 顯 不符;    8.   客戶  用於  境 外 投 資的  購 匯人民
                           幣資金大    部分   為現金   或 從 非 同名銀行      帳 戶 轉 入 ; 9.   客戶  要 求 進行本外幣     間

                           的掉期業務     ,而其資金的       來源和用     途可疑;10.     客戶   經常存   入境外開立的       旅
                           行支  票或  外幣匯    票存款,與其經        營狀況   不符;    11.   外商  投資企業   以外幣現金
                           方式進行    投 資 或 在 收 到 投 資 款 後,在      短 期內將資金迅速         轉 到 境 外,   與 其 生
                           產經  營支付   需求   不符;   12.   外商  投資企業   外方  投入   資本金數額超過        批准  金額

                                                                  國匯
                                 的直接外
                                          債,從無關
                           或借入
                                                                                       14.
                           行劃出與證券       交易、清算     無關的資金,  聯企業  的第三 與其實際經  入;13.  營情況  證券經  不符;  營機構指令銀  證券經
                           營機構透過銀行        頻繁  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15.   保險機構透過銀行       頻繁  大量對
                           同一家   投保人發     生賠付或辦理退保;          16.   自然人銀行    帳戶頻繁    進行現金     收付
                           且情形可    疑,或一次      性大額存     取現金且    情形可    疑;17.   居民自然人頻繁        收到
                           境 外匯  入 的外匯後,要        求 銀行  開 具 旅 行支   票 、匯   票或非居     民 自 然 人 頻繁   存
                           入 外幣現   鈔 並要   求 銀行   開 具 旅 行支   票 、匯  票 帶 出 或 頻繁    訂購  、 兌 現大   量 旅
                           行支  票、匯   票;18.   多個   境內居民接受一個         離岸  帳戶匯款,其資金的           劃轉  和

                           結匯均   由  1  人或少  數人  操作。


                           (二)證券業金融機構監控的疑似洗錢事項


                               依《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 (2006  年修訂  )   第  12
                           條 ,證券   公 司 、期貨經      紀公  司 、基金    管理公    司 應 當將   下 列 交 易 或 行為,作
                           為可  疑交易進行      報告:

                               1.   客戶  資金  帳 戶 原因  不明地   頻繁  出現接    近 於大額現金      交 易 標準的現金
                           收 付,明   顯逃避    大額現金     交 易 監 測 ; 2.   沒 有 交 易 或交  易 量較  小的   客戶  ,要
                           求 將大  量 資金   劃轉  到 他 人 帳 戶 ,且    沒 有明  顯 的 交 易 目 的 或 用 途 ; 3.   客戶  的
                           證券  帳戶長   期閒置不用,而資金           帳戶卻頻繁      發生大額資金       收付;4.   長期閒置
                           的 帳 戶 原因   不明地   突 然 啟 用,並在      短 期內發   生 大 量 證券   交 易 ; 5.   與洗  錢 高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